陕西:秦岭核心保护区禁开农家乐等经营性活动
央视网消息:3月28日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 。 修订草案将每年7月15日定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 突出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 。
核心保护区与重点保护区海拔调整为2000米
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 并对各保护区的范围重新作了划分 , 扩大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范围 。
修订后核心保护区包括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域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的区域 , 以及海拔2000米以下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 ,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 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斑块保护) , 有利于形成“海拔”+“斑块”保护、综合保护与专业保护相结合的大保护格局 。
已有小水电站、矿业权限期退出
修订草案规定 ,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小水电站 。 已建成的小水电站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或者整治 , 恢复生态” 。
另外 , 根据陕西省委决定 , 严禁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 , 已有矿业权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 。
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
为了加强秦岭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 , 巩固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成果 , 草案增加了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 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等内容 。 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 , 严格控制在秦岭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 ,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 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 。
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修订草案规定“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 , 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 核心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内 , 不得开办农家乐(民宿) , 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 。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 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 , 不得随意排放” 。 (央视采访人员 闫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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