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阿伯入住养老院一个月 被同楼层老人打死
60多岁的老陈 , 因家人无法照料 , 遂入住广州一家养老院 , 可没想到的是入住一个多月 , 老陈在养老院内被患有精神障碍的老人卜某殴打致死 。
家属认为 , 父亲被殴打两小时 , 养老院工作人员都没有发现 , 这才造成悲剧发生 。 可凶手和养老院均不肯承担责任 , 因未达成一致意见 , 家属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赔偿128万元 。 3月28日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的审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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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院仅一个多月
遭到同楼层老人殴打致死
老陈是汕头人 , 育有三子一女 , 儿子和女婿都在广州工作 , 还开了一家化妆品公司 , 女儿体弱多病 , 无法照料老陈 , 孩子们商量之后 , 决定从2015年5月起 , 将老陈送进广州白云区某源养老院(一级护理) , 隔三差五去探望 , 既能兼顾工作 , 父亲也有专人照料 。
可入住仅一个来月 , 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 6月14日 , 老陈在养老院内自己的房间遭到另一名老人卜某的殴打 , 于同日送院救治无效死亡 。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 , 证实2015年6月14日11时许 , 卜某在广州市某源养老院F座801房内 , 使用玻璃碎片故意伤害受害人老陈并致受害人死亡 。 广州友好医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记载受害人老陈的死亡原因为“面颅部开放伤致死” 。
随后 , 公安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 鉴定“老陈系被他人用锐利物体切割颈部造成左颈内、外动脉离断 , 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
据了解 , 当时66岁的卜某是住在同一楼层的老人 , 二级护理 。 案发后 ,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卜某目前是否有精神障碍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 鉴定意见为被告卜某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及其目前无受审能力 。
作为老陈的家属 , 陈某得知父亲被卜某从早上开始殴打2个小时 , 养老院工作人员都没有人发现 。 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 , 陈某与养老院、卜某、卜某家属方面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 遂一纸诉状将他们起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28万元 。
法院认为:养老院的安全防护存在不足
对于此案 , 广州市某源养老院认为 , 这次事件是刑事案件所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 , 虽然与原告有托养合同 , 但没有证据证实养老院的行为是导致老陈死亡的原因 , 且事发后有积极抢救行为 , 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
案发时 , 卜某及受害人老陈在被告某源养老院入住托养并且在入住托养合同履行期间 , 充分保障托养人的生命权系养老院作为社会福利机构应负的最基本的责任 。
据公安机关的证据 , 证实了案发所在的F座8楼系养老院 , 用于统一管理患有老年痴呆症或精神不正常的托养人 , 可见该楼层存在更大的安全风险 。
作为管理方 , 养老院应对该楼层采取重点安全防控措施 , 并应密切关注入住该楼层的托养对象的精神及身体健康动态 , 加强该楼层的安保人员、护工等工作人员 。 但养老院并未及时在案发所在的8楼投入使用并开通运行该层的视频监控设备 , 且并未妥善保存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 以致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危害托养人的情况 。
此外 , 当时正在该层离案发现场较近距离的护工人员亦未及时察觉801房的异常情况 , 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减轻卜某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 。 因此 , 养老院对托养人的安全防护存在较为严重不足 , 未切实履行其对托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采访人员了解到 , 在此案中 , 卜某家属认为 , 卜某已认定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 , 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故不应追加卜某家属为被告 , 且卜某是在养老院托养期间造成的过错 , 理应由养老院负责 。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 , 认为被告卜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老陈的生命权 , 各原告作为受害人老陈的近亲属及法定继承人 , 主张被告卜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方损失的诉请 , 合法合理 , 法院予以支持 。
据广州市强制医疗所的反馈 , 卜某当时的身体健康情况恶化严重 , 需住院治疗 , 难以正常对其探视或会见 。 而卜某家属卜某湘认为应对被告卜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 并同意垫付鉴定费用 , 但其后又表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 , 在经法院释明不配合鉴定程序的责任后仍明示拒绝垫付鉴定费用 , 主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 卜某及其家属亦未有效举证证实被告卜某于案发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因此 , 法院综合现有证据 , 结合卜某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的病情 , 认定卜某于案发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卜某湘作为卜某的监护人 , 卜某在养老院接受托养并不能免除卜某湘的监护责任 , 卜某给他人造成损害 , 卜某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因此 , 卜某应从其财产中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 卜某湘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 但由于案发时卜某已由被告某源养老院托养 , 并非由卜某湘看护 , 故作为监护人确实难以及时了解知晓卜某的精神状态并制止其侵权行为 , 依法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赔偿不足部分
养老院承担80%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 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卜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4216.1元;卜某湘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养老院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白云法院表示 , 本案为准备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养老的年轻人做出了警示 , 一定要选择管理规范、合法合规、有完备安全保障设施及机制的养老机构;此外 , 养老机构也要提高管理能力 , 保护好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 。 同时 , 为人子女 , 更要常去看望老人 , 照顾好老人 , 履行好监护责任 , 让老人们安享晚年 。
新快报采访人员 何生廷 通讯员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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