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泡澡时猝死,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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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3月29日讯(海峡导报采访人员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老汉在酒店游泳时猝死 , 谁赔?男子在泡澡时呼吸心跳骤停 , 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 谁来担责?男童到游乐场玩耍 , 意外受伤谁赔?……
究竟谁来为这些“意外”担责?近日 , 厦门各区法院受理了多起因顾客猝死或受伤引发的索赔案 , 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
“未尽安全义务 , 商家应该担责!”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提醒说 ,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安全保障义务 , 就是指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 因此 , 针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如果经营者没尽到相应的义务 , 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案例1 泡澡时心跳骤停 , 谁来担责?
50多岁的刘先生是在进入厦门一家酒店的洗浴按摩场所消费时 , 发生意外 , 最终不幸死亡的 。
事发当天 , 2017年2月14日下午 , 有其他宾客看到刘先生整个人慢慢滑入泡澡池内的水中 , 一开始 , 其他宾客还以为刘先生是在潜水 , 但好一会儿都没有浮上来 , 这才赶紧呼叫周围的工作人员 。 工作人员随即对刘先生进行急救 , 并呼叫120 。 但急救人员到达后 , 发现刘先生已经没有心跳和呼吸了 , 送至医院抢救无效 , 最终宣告死亡 。 据居民死因医学证明书记载 , 刘先生直接死因是“呼吸心跳骤停” 。
悲剧发生后 , 刘先生的女儿将酒店起诉至法院 。 她起诉认为 , 酒店的现场管理存在不足 , 没有充分告知注意事项 , 包括禁止泡澡的情况 , 而且父亲发生意外是由其他客人发现的 , 现场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发现 。
面对死者家人的起诉 , 酒店方答辩说 , 泡澡池水深只有1米 , 水温在40摄氏度左右 , 刘先生滑入水中不到一分钟 , 没有任何挣扎、呼救 , 旁人均可能理解为他是把脸和身体潜入水中 , 不具有特别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性 。
因此 , 酒店方认为 , 刘先生更可能是因为自身身体突发的疾病造成的 , 而非溺水 。
判决:酒店未尽安全义务 , 应当承担10%责任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回顾本次事件的发生和处置过程 , 酒店已在泡澡池入口设置“温馨提示” , 并在有人呼救后第一时间施救 。 但是 , 酒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泡澡池不适合潜水 , 酒店应对潜水的消费者给予更多关注和提醒 , 现场服务员并未对疑似潜水的刘先生给予任何关注和提醒;二是现场除了提示牌 , 且未有证据显示酒店还有对消费者进行口头或书面提示 。
因此 , 一审判决认定 , 酒店因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足 , 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并再承担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共计须支付刘先生的女儿10万余元 。
一审判决后 , 刘先生的女儿不服 , 上诉到厦门中院 。 最终 , 厦门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案例2 老汉酒店游泳 , 意外猝死谁赔?
60多岁的颜先生是一名游泳爱好者 。 案发前 , 他在厦门市一家酒店办了游泳年卡 。 不幸的是 , 颜先生在游泳时发生意外猝死 。 为此 , 他的家属与酒店打起了官司 。
事情发生于2017年8月20日 , 当天颜先生和妻子一同前往这家酒店游泳 。 一开始 , 夫妻两人一同在游泳池内 , 后来妻子先离开了 。 妻子离开后 , 颜先生独自在浅水区时 , 突然沉入水中 , 间隔30秒左右 , 随后他浮出了水面 , 站立了一会儿 , 又沉入水中 。
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一异常后 , 跳下游泳池 , 并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 , 将颜先生扶到了岸上 。 之后 , 救护人员赶到现场 , 但颜先生还是因救治无效死亡 。 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 颜先生的妻子也确认 , 丈夫有冠心病史 。
意外发生后 , 颜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将温泉酒店起诉至法院 。 颜先生家人认为 , 颜先生是溺水失救死亡 , 温泉酒店没有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 。
不过 , 被告酒店答辩说 , 不应该要求普通经营者对消费者尽到如此严苛的救助义务 , 被告酒店的经营有相应的资质 , 并配备了相应的人员、设备 , 设置了警示标识 。 特别是在发现颜先生的异常后 , 工作人员不到一分钟就将颜先生托举出水面 , 抱到泳池边上 , 一边进行心肺复苏 , 一边请周围宾客拨打120 , 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义务 。
判决:自身疾病是主因 , 酒店不用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 , 首先 , 从之前的住院记录来看 , 颜先生冠心病和高血压较为严重 , 应当知晓不适宜参加高危体育运动 。 其次 , 从监控录像来看 , 事故发生在浅水区 , 颜先生是常年的游泳爱好者 , 发生溺水事故的可能性较小 。 而且 , 颜先生第一次沉入水中又站起 , 与一般游泳者的行为无异 , 而第二次沉入水中 , 工作人员发现了异常 , 随后跳下水施救 , 整个过程在一分钟之内 , 不符合溺水的常态 。
另外 , 颜先生的家属也未就酒店管理不善等问题提交证据 。 无论颜先生疾病发作是否与游泳有关 , 游泳场馆的管理者主观上无法预见 , 客观上也无法预防和控制 。
因此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驳回了颜先生家属的索赔诉求 , 认定酒店不承担民事责任 。
案例3 免费游乐场玩耍 , 男童受伤谁赔?
男童在游乐场玩耍 , 被踩伤谁来担责?此前 , 集美区法院也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顾客受伤害引发的索赔案 。
事发当天傍晚 , 居民阿美带着7岁的儿子小诺与几位朋友一同驾车来到集美区一家餐饮店用餐 。
到餐饮店门口后 , 阿美让小诺与朋友先行下车进店 , 自己则去停放车辆 。 朋友进店后先到柜台点餐 , 小诺自行跑到店内免费游乐场的蹦床玩耍 。
当时 , 由于游乐场内儿童较多 , 小诺在玩耍过程中腿部被踩到受伤 。 经诊断 , 小诺右侧胫腓骨下端骨折 , 需进行手术 。
事发后 , 阿美夫妇起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餐饮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多万元 。
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 商家赔偿7万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 , 承办法官首先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 。
一方面 , 法官对餐饮店表示 , 餐饮店提供的免费游乐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的延伸服务 , 同样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 但餐饮店设置的监控装置未能拍摄到事发区域 , 事发区域也未安排人员维持秩序 , 导致餐饮店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危险 , 说明餐饮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 , 明显存在过错 , 应对小诺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另一方面 , 法官也向阿美夫妇指出 , 事发时 , 小诺年仅7岁 , 阿美夫妇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 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
双方听取了承办法官的意见 , 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 餐饮店同意赔偿小诺损失共计7万元 , 阿美夫妇同意放弃其他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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