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下属企业被指以权讨债 当事人无期后变无罪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公安局下属企业被指以权讨债酿错案 当事人被关八年“无期变无罪”
来源:中国之声
济南商人刁继龙向中国之声反映 , 他2010年从一家投资公司那里借了一笔钱 , 随后却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的民警上门讨债 。 历下分局开设公司 , 公司负责人和儿女亲家签订协议 , 亲家出钱 , 公司放贷 。 收回放款 , 公安局的公司拿2%的提成 , 收不回钱的 , 公安负责出面讨债 。
刁继龙告诉中国之声的采访人员 , 因为实在还不上历下分局下设公司放给别人的欠款 , 2013年11月 , 他因涉嫌合同诈骗罪 , 被判处无期徒刑 。 2018年 , 检察院撤诉 , 刁继龙又被无罪释放 。
从无期到无罪 , 如此过山车的判罚 , 刁继龙无法接受 , 济南市中院作出100万元国家赔偿的决定 , 刁继龙也不接受 。 今年1月9号 , 山东省高院受理了刁继龙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 至今 , 没有下文 。
还钱就像“无底洞”:拆借319万 , 还了658万
刁继龙:“我是从两次判无期 , 现在改成无罪 , 一字之差 。 ”
被羁押了2600多天 。 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刁继龙 , 终于在2018年9月 , 以“无罪”之身走出了看守所 。 回望整个事件的源头 , 刁继龙说 , 不过是商业领域常见的短期拆借 。
2009年 , 刁继龙实际控制的山东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与人合作开发一个叫奥体西苑的项目 。 资金发生困难之后 , 经人介绍 , 刁继龙认识了一个叫董进的人 。
刁继龙:“我当初是从他这借了一笔钱 , 大概有个300万左右 , 实际上是一个短期的拆借 , 过桥 , 用3个月 , 利息也比较高 , 月息按照6个点 , 年息到72%了 。 ”
当时董进说 , 有朋友可以出借700万元 , 最少借3个月 。 只需300万 , 借用一个月的刁继龙 , 因为着急用钱 , 支付了这700万元的当月利息42万元之后 , 刁继龙拿到了319万元 , 而董进则拿到了339万 。
刁继龙按约定还款 , 但还没等到三个月期满 , 就有人找上门了:“历下区公安局负责往外放贷的一个警察找到我了 。 他说金融公司的钱实际上是他们公安局的钱 。 他说是代表单位 , 这个钱是公家的 , 不是个人的 。 投资的公司现在不行了、垮了 。 我们根据调查发现有一笔钱是他们借给你了 。 这样的话这个钱由你来还上 。 我说我用他的钱 , 首先我是要还给他 , 而不是要还给你 。 ”
刁继龙没有把这事儿放在心上 。 没过多久 , 那个民警又来要钱:“还是这个人 。 姓齐 , 叫齐贵舟 。 他又找到我公司 , 说了解了奥体西苑是我们在济南第一个项目 , 如果这个钱不还的话 , 他们公安局会采取手段对付我们 。 ”
向历下区公安分局核实后 , 这位叫齐贵舟的人的确是分局民警 。
刁继龙:“历下区时任公安局长就同意了 , 只要我们把我们用的这部分钱还上 , 就不会再让齐贵舟找我们麻烦了 。 当然这是我们做了工作了 , 所以当年的时候我也信以为真了 。 ”
刁继龙以为 , 他还清这笔欠款 , 吃个亏 , 也当长个教训 , 从此跟历下公安分局两清 。
刁继龙:“还清了之后 , 过了大概有两个多月 , 历下区公安局把我给抓了 。 抓了我之后 , 我在历下区公安局的地下室待了三天三夜 , 他们就让我替他承担他们收不回的那部分高利贷 。 ”
前面提到 , 刁继龙从董进那里借钱 。 董进说 , 有一笔700万的钱可以出借 。 刁继龙实际借了319万 , 董进拿走339万 , 又再次出借给别人 。 这会儿 , 历下公安分局的民警要求被扣在分局的刁继龙 , 先是替董进还上339万 , 接着还有一大笔与他完全无关的欠款需要他还 。
齐贵舟让我给我公司的人说:“回去凑钱去 。 ”
大概有个两天时间就把和我没关系的300多万凑起来 , 交到历下区公安局 。 齐贵舟去历下区公安局旁边有一个农业银行存的钱 , 公安局一看钱都存上了 , 又问我 , 就说还有一笔一千多万的欠款 , 你也替他拿了吧 , 也是这家投资公司的 。 我一听我就不干了 , 这还有完吗?
与刁继龙有关的法院判决书认定 , 刁继龙曾归还过658万元 。 这远远超过他当初从董进那里拆借的319万 。
此后 , 刁继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 , 被两次判处无期徒刑 。 直至去年九月 ,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 刁继龙才重获自由 。
在刁继龙看来 , 这样大起大落的人生经历 , 就是因为他没有继续替别人还上公安局下属企业的高利贷造成的 。
被指以权讨债酿错案:民警负责公安局下属公司 , 帮儿女亲家放贷收贷
一份标注日期为2011年3月15号的报案材料显示 , 一个叫张华的人向历下区公安分局报案 , 声称被董进诈骗了近800万元 。 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记载 , 张华说 , 她与历下分局民警齐贵舟是儿女亲家 , 齐贵舟是济南市新大洲贸易中心解放路分中心的负责人 。 她曾与齐贵舟的公司签过协议 , 大致内容是 , 齐贵舟为张华的闲余资金找合作伙伴进行投资 , 投资钱款收回后 , 张华向齐贵舟的公司支付2%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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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儿女亲家签订的合作协议
同年4月6号 , 齐贵舟接受历下区公安分局询问时 , 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齐贵舟说 , 济南市新大洲贸易中心解放路分中心成立于2010年3月 , 他被分局国保大队领导任命为负责人 , 办公地点就在历下分局大院里 。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 , 齐贵舟作为负责人的这个分中心 , 是济南市新大洲贸易中心的分支机构 , 而济南市公安局则是新大洲贸易中心的唯一股东 。
历下区警方对齐贵舟的询问笔录中还记载 , 齐贵舟说 , 他负责的分中心有经营权 , 成立以来 , 他利用一切机会为分中心联系经营项目 。 因此承接了为亲家母张华的闲余资金找合作伙伴的事情 。 按齐贵舟的说法 , 当时董进以刁继龙公司开发的房产作为担保 , 经齐贵舟之手借走近八百万 。 后来他才知道 , 作为担保物的房产还没有动工 , 一些手续也都还没有 。
济南市中院的多份判决书还认定了这样的事实 , 刁继龙实际控制的公司 , 在没有取得任何土地开发手续 , 也不具备开发房地产资质的情况下 , 公开向社会出售实际并不存在的楼盘 , 以签订购房意向书并缴纳预付款的方式 , 获取上百人的资金3500多万元 , 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 而这 , 也是此前该院两次认定刁继龙构成合同诈骗罪 , 并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事实依据 。
对此 , 刁继龙有他的看法:“第一次判决 , 就我这个项目来说 , 判我这么重的刑期 , 焦点就是这个项目存在不存在?我有没有投入?他第一次判决说我这个项目是不存在的 。 第二次这个判决 , 可笑在于他不提这个事了 。 他说即使这个项目是真的 , 即使刁继龙为这个项目投入了一些资金费用 , 也不能证明他没有犯罪 。 我说你这就矛盾了 , 既然这个项目是真的 , 既然我有投入 , 你凭什么认为我还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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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继龙用以证明不存在合同欺诈的证据之一
“无期改无罪” , 损失却难还:现任不买“往事账”
经过济南中院两次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山东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之后 , 2018年9月 , 公诉机关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 , 对刁继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2018年12月5号 , 济南市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 赔偿刁继龙被侵犯人身自由2625天的赔偿金 , 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两项合计100万余元 。
但这无法得到刁继龙的认可 。 一个是原来的房产开发项目没了 , 公司也难以恢复合法身份:“我想恢复我的公司 。 我去找过山东省工商局 , 他们明确告诉我公司已经进黑名单了 。 找税务局也说这你这个情况已经都录进黑名单了 。 银行也是一样 , 他说要是这种情况的话 , 你还是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算了 , 恢复起来很难 。 ”
第二个是当初被扣押的大量财产 , 至今没有返还:“我被扣押财产都在办案单位历下区公安局手里 , 我从出来的第二天就找他们 , 他们就给我踢皮球 。 反反复复找他们若干次 , 他们说我的东西大部分都已经没了!说保管这些东西人都已经不在了 , 调走的调走 , 离岗的离岗 , 前面的这些事情和现任的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 他们也不清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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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 , 刁继龙收到历下分局要求补充证明材料的通知 。
山东省高院已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 当事人称错案尚无人担责
刁继龙认为 , 最重要的是当年济南市经手过此事的公检法人员 , 至今没有一人为此承担责任 。
2019年1月9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刁继龙的国家赔偿申请 。 目前 , 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
当地一位了解情况的、接近警方的人士称:其实刁继龙的案子恐怕只能算是存疑不起诉 , 很难说他是无辜的 。
当年的民警齐贵舟已经退休 , 至于济南市公安局和历下分局办企业的事情 , 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 , 至少符合当时的规定 。 此事历时近10年 , 很多经办人员已经发生各种变动 , 要想详细了解此事 , 有些困难 。
早在1984年 , 中央就出台规定 ,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 决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 , 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 , 兴办企业 , 谋取私利 。 此后又多次出台文件 , 反复强调这一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 ,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 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人民警察法》中也明确规定 , 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直至2010年 , 历下区警方还在注册兴办企业 , 其民警为放高利贷的人奔走 。 而至今 , 济南市公安局兴办的企业 , 依然处于正常在业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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