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七宗诉讼涉案本金7亿元 16位高管年薪超百万( 五 )

第一宗诉讼涉及本金1.6 亿元 。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并与中国银河签署吉星9 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 委托公司以投资委托贷款方式向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6 亿元 , 四川信托向公司承诺承担由此投资产生的风险 。 因威海中天未按相关贷款合同约定偿付本金及利息 , 2015 年12 月29 日 , 四川信托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威海中天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约人民币2.19 亿元 , 并将委托贷款相关各方一并起诉 , 或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 或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国银河及银河金汇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分列为第七、第八被告银河金汇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 2018 年8 月10 日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 , 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第二宗涉及本金1750万元 。 2018年10月19日 , 中国银河沈阳大北关街证券营业部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青民初47号) , 基于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750万元 , 根据《民事调解书》 , 经法院主持调解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代威共同向青海银行支付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共计约422.07万元;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沈阳大北关街营业部、第三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主张权利 , 不存在未决争议;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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