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中的税收实务
在企业年金的拓展和实务中 , 税收是一个关键点 。 接下来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2018]3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企业税收
(一)实务
企业年金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 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 准予扣除 。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 , 不予扣除 。
(三)举例
如某单位上一年1200万工资总额 , 25%应纳税税率 。 企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在工资总额5%以内 , 年度能节约纳税成本最高为1200万x单位缴纳比例x25% 。 企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超过工资总额5% , 年度能节约纳税成本最高为15万 。
三、年金缴纳
(一)实务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缴费部分 ,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 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 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
(二)依据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第一项.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 , 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项.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 , 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超过以上两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 , 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 , 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
第三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 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
(三)举例
企业缴纳部分 , 最高为8% , 此部分在计入员工个人账户时 , 个人不缴税 。 同时要注意 ,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 ”(见《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2018]36号)第十八条)
个人缴纳部分 , 如按月缴纳 , 没有超过上年月度平均工资的4% , 不缴税 。 如超过4% , 超过部分对应的个人缴纳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 , 超过部分对应的个人缴纳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四、年金运营
(一)实务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依据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 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举例
企业年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 如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 扣除相关费用核算后 , 净值为A , 其中A=B+C , B为企业和个人缴纳部分 , C为投资收益 。 个人对C暂不缴纳所得税 。
五、年金领取
(一)实务
领取时需要缴税 。
(二)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 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 , 不并入综合所得 , 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 其中按月领取的 ,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 ,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 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 ,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 或个人死亡后 , 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 ,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领取年金时 , 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 , 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 , 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 , 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
(三)举例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 领取企业年金时 , 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 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 如2019年退休人员按年领取企业年金16万元 , 退休按年领取或因个人死亡、出国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 , 适用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见表一) , 适用税率为20% ,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60,000x20%-16920=15080(元) 。 如2019年退休人员按月领取企业年金13333.33元 , 按月或按季领取以及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的 , 适用换算后的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见表二) , 适用税率为20% ,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333.33x20%-1410=1256.67(元) ,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56.67 x12=15080(元) 。 个人领取年金应由委托人代为发起 , 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 , 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
六、结语
综上 , 企业年金在拓展中有“税优”的重要意义 , 在缴纳过程中 , 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税务处理 , 以免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并处罚 。 可以预见的是 , 随着职业年金的全面展开 , 为推动养老保障体系第二支柱的快速发展 , 国家还会加大企业年金在税收上的优惠力度 。 更好、更深入的理解企业年金中的税收问题 , 对我们业务拓展将会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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