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校外培训管理办法:给学生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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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26日 , 省政府官网发布《办法》全文 。 《办法》明确 , 校外培训机构下课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 不得留作业 。 同时要求 , 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 此外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 , 对学习项目与内容、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退费办法与程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进行约定 。
校外培训机构 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 , 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 , 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 , 具体包括: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 , 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 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 , 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设有和使用简称 。
终止办学的 应优先退还在培学生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 ,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 营利性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 , 应当妥善安置在培学生 , 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在培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三)偿还其他债务 。
要在显著位置公示 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
《办法》指出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 。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 , 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办学许可证 。
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办学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 , 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
培训内容禁超国家课程标准 要与学生年级匹配
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 , 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 , 培训内容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 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 ,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 不得留作业 。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 , 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 , 不得在学科知识培训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 。
不得一次性收取 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 应当根据学习项目和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 应当依法制定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 逐项收取 , 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课程项目收费 ,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 , 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
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 均需备案培训内容进度等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 , 应该根据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的要求 , 将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提交原办学许可审批部门备案审核 。
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技术在线开展培训活动的 , 必须到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并同样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在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 必须将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内容在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
培训机构要为学生买保险 与家长签服务合同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配备安全设施与设备 , 加强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 , 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 并通过开展应急安全知识教育、为在培学生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 , 加强学生日常管理 ,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 , 对学习项目与内容、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退费办法与程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进行约定 。
学科知识培训教师 须有相应教师资格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 ,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 聘任外籍教师的 , 还应遵守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级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教职工签订合同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 此外 ,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
不得做出保证性承诺 禁到校内或周边进行招生宣传
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 , 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 不得夸大培训效果或者做出对升学、通过考试、提高应试成绩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 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者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 , 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 , 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 , 依照章程和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项目与内容 , 科学合理地制定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 使用符合规定的教材 , 按照承诺开设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建立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制度 。 对通过审批登记的 , 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 , 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 , 将黑白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 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 , 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
需提交年度办学报告 接受年度检查
《办法》强调 ,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自然年度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 , 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年度办学报告 。
办学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年度办学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 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决定 , 并向社会公告 。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办学许可、未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 , 应当立即停止招生和一切培训活动;依法办理证照之前 , 继续开展本办法规定的培训活动的视为违法举办教育机构 。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 但未达到我省设置标准的校外培训机构 , 应当按照设置标准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确定整改期 ,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可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 终止培训活动 , 并依法办理法人变更或注销登记 。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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