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生态功能重要区林地建风电场( 二 )

针对近年来各地大规模发展风电 , 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大幅上升 , 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时有发生的情况 , 通知明确提出 , 禁止在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建设风电场 。 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建设风电场的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 。

通知要求 , 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 , 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 , 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 。 风电场新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 风电场配套道路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 , 提高标准 , 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 , 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 , 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 。 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 , 应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并及时恢复植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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