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东莞一业主还在还月供,房子却被卖了

  在东莞市塘厦镇买房的徐女士最近碰上了一件闹心的事 , 她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贷款买了一套房 , 谁知道在每个月还在交月供的情况下 , 房子却被卖掉了 。 从银行起诉到法院裁定 , 以及房子被拍卖 , 她全过程都被蒙在鼓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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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

  一直没有断供 , 房子却没了

  2014年8月 , 徐女士在东莞市塘厦镇购买了一套138平方米的住房 , 支付了二十一万首期款后 , 向东莞银行黄江支行按揭借贷了四十八万房贷 。 按合同约定 , 每月十五日徐女士向银行偿还一期房贷 。

  据徐女士介绍 , 在2017年1月份儿子出事之后 , 就很少回东莞的家了 , 2018年6月份突然接到物业询问的短信 , 回家查看 , 却发现自家门上已被法院贴上封条 。 于是开始与法院银行交涉 , 东莞银行总行的陈经理告知徐女士 , 因其未按合同准时每月还款 , 房子将被拍卖 。 徐女士说道 , 虽然自己未能每月15日准时还款 , 但已提前和银行说明情况 , 并能在当月还清 , 从未断供 , 自己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被收回 。

  徐女士向采访人员出示了个人贷款还款明细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从2014年10月15日第一期开始直到2019年1月的银行流水显示 , 她确实每月都有还款 , 并未断供 , 但有因延期付款被扣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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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徐女士与银行反复交涉 , 要求和解 。 她介绍 , 东莞银行的陈经理告知她可以通过交付保证金解决这个问题 , 最少预存3个月的月供 。 然而在徐女士在去年10月存入15000保证金之后 , 却被告知要和解应当预存24000元 。 而就在今年1月15日法院已经将她的房产拍卖成交的当天 , 银行还照常从她的账户里扣款 , 从银行起诉、法院裁定、房屋被评估、拍卖 , 她全程都像个外人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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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女士此后就为什么法院的诉讼她没能得到通知与法院交涉 , 法院给了她一份向她老家身份证地址寄件的信封 , 上面她的手机号却是错的 。 她认为 , 黄江支行为达虚假诉讼之目的 , 故意将无法联系的手机号告诉法院 , 以致法院无法通知她应诉 , 同时还骗她继续按月还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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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女士介绍 , 自己每月扣房贷时也会收到短信 , 今年过年还收到了来自东莞银行客户经理的拜年短信 , 说明银行是知道自己的真实号码的 。 银行一边按月收取她房贷本息并责令她预存保证金 , 一边却向法院申请卖房抵债 , 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 。 徐女士说:“我所有的东西都还在房子里 , 但房子却变成别人的了 。 天冷了想回家拿点衣服 , 保安现在都不让我进去了 , 家里的锁也被换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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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拍卖是为保障债权安全

  东莞银行在书面回复采访人员的采访函中介绍 , 徐女士在首次还款日便没有按合同约定在还款日足额还款 , 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 ,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则构成违约 , 截至2016 年8 月10 日 , 客户徐女士累计逾期期数超过12 期 , 已构成重大违约 , 银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法院审理后 , 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客户抵押房产 , 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 2017 年6 月 , 法院裁定生效后 , 客户半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 年11 月 , 为保障银行债权安全 , 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东莞银行认为 , 其是依据客户《个人借款申请表》填写的地址和电话信息提供给法院 , 《个人借款申请表》已经客户徐女士本人签字并按指纹确认 。 客户连续出现逾期记录 , 银行客户经理对徐女士及家属进行了电话、短信催收 。 银行与徐女士曾达成口头和解方案 , 要求徐女士预存6个月还款金额约24000元后 , 银行可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6个月 , 但徐并没有落实双方约定的和解方案 , 所以银行没有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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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法院认为已经送达

  裁定及执行此案的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该院在书面回复采访人员的情况说明中介绍 , 徐女士送达地址有二:《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留地址为其位于江西省老家的身份证住址 , 《个人借款申请表》《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所留地址为案涉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所购房产地址 。 法院立案后 , 于2016年9月14日向徐女士在《个人借款申请表》《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所留的东莞市塘厦镇地址邮寄送达 , 2016年9月19日法院专递因未能妥投退回;又于2016年9月27日再向徐女士的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 , 经查询邮单 , 2016年10月5日已投妥 。

  案涉民事裁定书作出后 , 因两个地址均无法送达 , 委托送达也无结果 , 法院遂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在法院门口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 , 其后在2017年7月14日 , 法院才收到徐老家法院回函及送达回证 , 送达回证备注“徐不在家中 , 留置送达 。

  法院认为 , 该案应诉及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均合法有效 。 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办案的问题 , 同时对被执行人徐女士依法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

  法院相关人员也介绍 , 可能是徐女士在借款申请表中所留电话有连笔 , 导致其中一个数字错误 , 法院在送达时没法联系到她本人 , 但这个应该找银行方面解释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徐松林教授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认为 , 从银行流水看 , 虽然徐女士在还贷过程中有延期现象 , 但并未断供 , 银行也每期都有扣款 , 也有罚息 , 这就意味着银行追认了借款人行为的有效性 , 银行也没有实际的损失 , 徐女士的延期没有构成根本违约 , 合同应该有效 。 银行作为强势一方 , 在收取对方保证金并一直扣款的情况下 , 还要执意拍卖房产是显失公平 。 他认为 , 公告送达应该是法院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采取的方式 , 而且为什么当事人能够收到扣款短信却不能及时被通知开庭与裁定、执行的信息值得认真调查 , 被执行人完全有理由提出异议 , 要求该案重新审理 。

  来源 | 南方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项仙君 实习生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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