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惯父亲所为,儿子更换门锁……老父该怎么回家?

看不惯父亲所为 , 儿子小胡更换大门门锁 , 不让其父回家 , 其父胡某随后将前妻与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 今天 , 采访人员获悉 , 许昌市中院维持魏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其儿子、儿媳应排除对其父亲物权的妨害 , 让父归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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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门锁被换 , 告儿子、儿媳和前妻“还我住房”

据介绍 , 今年64岁的胡某与大两岁的妻子刘某一直感情不睦 , 刘某称丈夫常年有外遇 , 导致两人婚姻矛盾 。 2011年3月 , 胡某与刘某协议离婚 , 约定自家院内新房一所归儿子所有 , 院内一栋四间两层的老房二人东、西各占一半 。

离婚后 , 他们的儿子颇为同情母亲遭遇 , 平常也不愿意理睬父亲 。 胡某不愿面对前妻与儿子冷漠态度 , 时常在外居住 。 期间偶尔归家 , 也是矛盾不断 。

2016年 , 胡某被查出患癌症 , 在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 , 欲归家居住 , 却发现家中大门的门锁已更换 , 他无法进家 。 气愤伤心之余 , 胡某将刘某与儿子、儿媳、前妻告上法庭 , 要求三被告返还他离婚后分得的住房 。

案件审理中 , 刘某也是委屈万分 , 她说门锁是儿子、儿媳换的 , 因为儿子、儿媳也看不惯其父亲的所作所为 。 离婚后 , 胡某多次想带其他女人回家居住 , 并想把自己和亲生儿子撵出家门 。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儿子、儿媳将大门锁予以更换 , 阻止胡某回家的行为妨害原告对其所属房屋物权的正常行使 , 损害原告的正当权益 , 依法应予排除妨碍 。

法院判定 , 损害其父正当权益 , 应在3日内排除妨害

因此 , 法院判决胡某儿子儿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排除对原告胡某物权的妨害 , 不得妨碍原告胡某对其离婚协议中所分得的房产行使物权的权利 , 不得妨碍原告对宅基地范围相关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相邻通行 。

案件判决后 , 三被告不服判决 , 提起上诉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 , 维持一审判决 。

据了解 ,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各自享有相应权益 , 但行使权利不能妨害其他相关当事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关相邻权益 。

因原、被告各自的房产为同一宅基地上的相连不动产 , 且在宅基地、房屋共用部分和相关设施方面具有共用性特点 , 双方应当相互理解、互相尊重 , 相互提供便利 , 共同处理好相关房屋和设施等方面的权益问题 。

法官表示 , 本案纠纷的主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不能正视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的现实情况 , 没有正确对待双方新的、特殊的相邻关系 , 双方均有过错 , 都应当检讨相关问题和责任 , 争取和睦相处 。

郑报融媒·郑州晚报采访人员 鲁燕 通讯员 芦萍 戴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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