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人速看,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调整!

3月22日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后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潮公积金﹝2019﹞6号)及《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潮公积金﹝2019﹞7号) , 明确了各项政策的调整内容和施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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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方面的变化

一、调整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

职工及其配偶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一次性付款或贷款)作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 , 所购房产必须位于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 , 否则不能作为申请提取条件 。

二、调整租房提取额度 。

职工及其配偶在潮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 , 可申请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每年提取一次 , 以家庭为单位 , 提取最高额度由原9600元/年调整为4800元/年 。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曾以自建房为条件办理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不得再以租房为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三、取消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 。

1、取消直系亲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取消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3、取消职工调离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 改为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 账户封存期间 , 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及以上的 , 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

四、调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材料有效期 。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 , 新建、改建、大修自住住房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 有关提取证明材料在作出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超过2年的 , 不能作为申请依据 。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逾期还贷累计三期(含)以上的 , 两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潮公积金﹝2019﹞6号) , 上述5条提取政策调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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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政策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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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停办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即“商转公”业务 。

二、对尚在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加收违约金 。

对已经取得公积金住房贷款 , 尚在还贷期间 , 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12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 , 加收违约金 。 违约金收取标准为每月应付公积金贷款利息的50% , 按月收取 , 后续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 , 停止加收违约金 。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潮公积金﹝2019﹞7号) , 上述一至二条贷款政策调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三、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予以调整 。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由原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 , 调整为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 , 且最近6 个月(含)处于连续足额缴存状态 。 在申请受理时往前推算(不含申请时当月) 。

四、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

以家庭为单位 , 夫妻双方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 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贷款时双方缴存余额的15倍;夫妻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 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的15倍 。

已经取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认定范围包括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 , 在贷款结清后 , 第二次购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 最高限额为40万元 , 但最高不超过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的15倍 。

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 , 不允许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

五、调整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

持全国异地贷款证明到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申请人或其配偶户籍 , 至少一方必须是我市本地户籍 。 贷款额度及贷款申请条件与本地缴存相同 。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潮公积金﹝2019﹞7号) , 上述三至五条贷款政策调整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 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

来源:潮州公积金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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