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赔了4万元!
案件回顾
张女士于2011年入职科技公司担任法律顾问 , 并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 合同到期后科技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确定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 但因为离职交接手续办理问题 , 科技公司未向张女士开具离职证明 。
劳动关系解除后 , 张女士入职另一用人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月工资22000元) , 但在仅仅工作20天后 , 由于张女士未能按照约定向新用人单位提供“离职证明” , 用人单位随即要求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 随后 , 张女士又通过了另一新用人单位的面试 , 但最终却仍因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再次失去工作机会 。
为此 , 张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按照月工资22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11万余元 , 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新用人单位因其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要求解除和不予建立劳动关系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及《不予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规定 , 科技公司应赔偿因未开具“离职证明”而给张女士造成的损失 , 结合全案案情 , 并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 , 酌情判定科技公司向张女士赔偿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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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及时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 同时 , 离职证明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 造成劳动者损失的 , 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二、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 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拒绝开具 。
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时 , 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 即在诉讼过程中 , 劳动者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因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其未能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申领失业保险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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