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现两种相反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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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卢通)同一起案件 , 同一个案号 , 同一批审理人员 , 作为原告的赵洪利收到了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 被告李国法却收到了胜诉判决书 。
2012年 , 辽宁兴城养殖场主赵洪利因转包合同纠纷 , 将李国法等3人诉至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 案件开庭审理后 , 因迟迟等不到判决 , 赵洪利于一年后提出撤诉 , 绥中县人民法院向其出具民事裁定书 , 准予撤诉 。
两年后 , 赵洪利再次起诉 , 被告李国法却当庭出示了一份民事判决书 , 显示赵洪利败诉 。 令人费解的是 , 两份裁判文书不仅案号一样 , 承办人员也完全一致 。 此时 , 赵洪利才知道 , 在他收到撤诉裁定书的前一个多月 , 作为案件的被告却收到了法院给予的胜诉判决书 。
“同一案件 , 两个结果”让赵洪利无法接受 ,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 , 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 2019年3月19日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 , 已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
滩涂转包纠纷引诉讼
2006年 , 辽宁兴城养殖场主赵洪利经考察 , 看中绥中县小庄子乡大渔场村一块滩涂地 。 经协商 , 赵洪利于2006年10月3日与大渔场村委会签订《滩涂转包合同》 。 合同显示 , 这块滩涂地面积50亩 , 租约至2030年 , 承包费共计73万元 。
赵洪利称 , 因水产养殖业不景气 , 养殖场的经营曾停滞过一段时间 。 至2007年 , 行业内多位朋友对他承包的滩涂地表现出兴趣 , 这其中包括李国法 。
随后 , 赵洪利将其中10亩滩涂转包给李国法 。 赵洪利称 , 因都是熟识的朋友 , 双方只是口头达成协定 , 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
赵洪利描述 , 除转包给李国法外 , 他还曾将滩涂转包给其他朋友 , 在这过程中出现对方不告知自己再转包的情况 , 引起纠纷 。 纠纷解决后 , 赵洪利找到李国法 , 李曾向其保证一定自己经营 , 并请赵洪利帮忙建设 。
此后一段时间 , 赵洪利逐渐发现经营养殖场的已不是李国法 , 后经询问 , 发现李国法将养殖场转包给付金岭 , 付金岭又转包给朱森 。
此后 , 滩涂地的原发包人找到赵洪利 , 表示滩涂地不能再转包 , 要将土地收回 , 赵洪利称找李国法等人交涉无果 , 遂于2012年7月15日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 , 被告为李国法、付金岭、朱森3人 。
虽然起诉李国法3人 , 但赵洪利还是希望私下调解 。 赵洪利希望的调解并未出现 , 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 。 此后一年 , 赵洪利称案件没有了回音 。
久拖不决 , 赵洪利遂于2013年7月16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 同日 , 案件审判长李林成向其下达(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书 , 准予其撤诉 。
赵洪利向新京报采访人员出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利撤回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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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利拿着同一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 。 新京报采访人员卢通摄 。
同一案件 两个结果
撤诉后的赵洪利并未放弃诉讼 。 此后 , 赵洪利聘请律师 , 进行大量取证 , 于2015年再次提起诉讼 。 此次 , 赵洪利听从律师建议 , 调整诉讼策略 , 并未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 , 而是要求被告李国法向其赔偿10万元建设费 。
2015年9月17日 , 绥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庭审中却出现令人费解的一幕 。 赵洪利向新京报采访人员回忆 , 庭审进行到被告举证阶段 , 被告李国法拿出一份判决书 , 称赵洪利在2012年的诉讼中已经败诉 。
赵洪利向采访人员出示的判决书复印件显示 , 这份判决书的案号与赵洪利2013年7月16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完全一致 , 同为(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承办人员也相同 , 为审判长李林成 , 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 , 书记员陈蕊 。
两份裁判文书不同的是内容和日期:判决书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 判决如下:驳回赵洪利的诉讼请求”;判决书日期则为2013年5月29日 , 比此前裁定书的日期早了近两个月 。
赵洪利代理律师张玉刚向采访人员回忆 , 庭审中出现这一情况让他很吃惊 , “我从业10年从未见过这种情况 。 ”他当即询问赵洪利 , 是否收到过这份判决书 , 但赵洪利称从未收到 。 张玉刚说 , 审判长见此景也很纳闷 , 说“这怎么可能” , 但将两份裁判文书仔细比对 , 发现案号与承办人员确实相同 。
2019年3月20日 , 新京报采访人员多次拨打该案原审审判长李林成手机 , 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 发短信后未获回应 。 此外 , 原审被告李国法、付金岭的手机已均处于停机或关机状态 。
此后 , 虽然赵洪利第二次诉讼取得胜诉 , 但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 , 法院判决被告向其赔付的10万元钱仍未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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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 新京报采访人员卢通摄 。
绥中县法院承认“裁定有误”
“同一案件 , 两个结果”促使赵洪利不断追问 。 2018年1月 , 赵洪利在其递交给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一份申诉书中质疑 , 两份裁判文书的不同 , 说明绥中法院“先判决该案后 , 又裁定撤回起诉” , 这种做法“荒谬至极” , 其进一步质疑此判决书系“伪造” 。
针对赵洪利的质疑 , 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其下达了(2018)辽142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 。 裁定书称 , 原审原告赵洪利与原审被告李国法、付金岭、朱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 经绥中县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 , “该裁定确有错误 , 应予再审 。 ”
2019年3月21日 , 新京报采访人员赴绥中县人民法院采访 , 工作人员称需绥中县委宣传部开具函件才可接受采访 。 采访人员随后赴绥中县委宣传部联系采访事宜 , 后经宣传部工作人员联系后转述 , 绥中法院向辽宁省高院请示后 , 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
此前的3月19日晚间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 , 已组成调查组依法依规对此案进行调查 。 3月21日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向采访人员表示 , 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 , 调查结果将及时向新京报采访人员通报 。
3月22日 , 赵洪利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日在绥中县人民法院向其询问了情况 。 22日 , 葫芦岛市、绥中县两级政法委和纪委工作人员 , 同其一起到滩涂养殖场了解情况 。 他表示 , 希望该案能尽快调查清楚 。
新京报采访人员 卢通 辽宁葫芦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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