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多首歌被要求下架 9家KTV诉音集协涉嫌垄断
[6000多首歌被要求下架 9家KTV诉音集协涉嫌垄断 唱《十年》谁说了算?]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 , 去年11月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一纸一纸“删歌公告”引发热议 。 音集协在公告中 , 通知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删除未取得授权的6000多首歌曲 , 否则可能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 这其中不乏《十年》、《听海》等广受消费者欢迎的热唱曲目 。
如今 , 风波仍在发酵 。 3月21号上午 , 广东九家KTV公司起诉音集协垄断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 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方音集协以合理、同等条件与原告签订著作权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并认为音集协指定第三方 , 即天合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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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歧的焦点是什么?
这场诉讼将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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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一:“收费不合理”VS“按国家标准”
原告方称 , 其经营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购买而来 , 在得知音集协是KTV歌库作品的集体管理者后 , 原告多次向音集协的合作单位——广州市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 , 天合公司提出了不合理的签约要求 。 于是 , 原告三次向音集协直接提出签约请求 , 而音集协坚持要求原告与其合作公司 , 即天合公司签约 , 导致合同签约未果 。
原告代理律师方加德认为 , 音集协将推广正版曲库的业务与公司合作 , 实际是将业务商业化 , 而在这一过程中 , 增加了很多不合理的费用 。 “一项是要KTV场所的所有人计算 , 你的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 以前那些时间里面你没有跟我签约 , 没有交费 , 你这个费用给我补交 , 你补交了我就给你签约 , 你不补交我不跟你签约 , 就是补交从公司成立到商谈这段时间的费用 。 这是一项很高昂的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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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方音集协总干事周亚平指出 , 这项费用是按照国家版权局的公告标准而收取 , 不存在“不合理”一说 。 因为签约的条件是按照版权局的公告的消费标准 , 每一个地区都是按照一个标准签 。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都一样 , 就统一一个标准 。 “现在版权局的公告是按照包间数、包间的单价、乘以使用作品的时间 。 你已经用了三年了 , 你不能白不提黑不提就全抹了 。 那是我对版权人不负责任 , 也是对其他按照合理条件交费的使用者不负责任 。 ”
但方加德认为 , 补交这项费用对于成立时间较长的KTV而言根本无法承受 。 方加德说 , 发文从2006年开始 , 2006年就已经允许收费了 , 但有些公司成立早于06年 。 假设一个公司04年成立的 , 他现在找到这家公司要求他收费 , 那么 , 从2006年开始算到2019年 , 一共13年 。 “50间房规模的这种KTV , 大概就要交几百万 。 这样的一个数字对一个场所来讲 , 它等于负债的 , 它就不要去经营了 。 ”方加德表示 , 除此项费用之外 , 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额外要收和解费、签约费、喝茶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音集协向原告提供KTV歌库正版著作权作品使用服务 , 并以合理、同等条件与原告签订著作权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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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音集协将业务下包给公司是否合法?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吴镇华认为:这应该算是一个授权 , 或者说是一个合同关系 。 但有没有授权文件、这些手续是否齐全 , 打包给所谓的第三方 , 有没有合理、合法的手续 , 这个很关键 ,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 , 是可以去做这件事情的 。
交锋二:“涉嫌垄断”VS“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外 , 原告认为音集协指定合作单位进行签约 , 构成垄断行为 。 原告认为音集协与天合公司合作 ,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音像作品曲库系统的推行授权签约 , 是将被告非营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性质 , 引入天合公司商业集体管理性质的捆绑交易行为 , 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 针对这一诉讼 , 被告方音集协认为唱吧麦颂KTV等多家公司也享有音像作品著作权 , 其不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 。 音集协指出 , 原告应当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 , 无权就其认为其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
被告方音集协总干事周亚平表示:原告方没弄清楚音集协的法律特许地位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主体 , 它不是一个概念 。 如果是觉得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条例规定的那些行为的话 , 那么 , 他是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 , 向国务院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检举等等 , 然后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来查实 。 所以说这就是通过行政来解决的这样一个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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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 其中一个情形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 , 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 原告律师方加德则认为 , 这里的“可以”是选择性的规定 。 “可以向国务院投诉 , 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 现在音集协把这个行政规定说成是强制性规定 , 非得走国务院的部门 , 不能走其他部门 , 这个说法是错的 。 ”方加德称 , 音集协是个行业组织 , 本身没有经济性质 , 但是权利人委托给它从事权利人的作品集体管理的时候 , 它具有经济行为了 。 “它把作品卖给人家 , 然后收取费用 , 然后来分配 , 经济行为不变 。 所以它适合于反垄断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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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最后 , 当事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 该案未当庭宣判 。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吴镇华认为 , 该案调解的可能性很大 , 而如果判决的话 , 无论结果如何都会成为KTV音像制品维权领域的重要判例 。 吴镇华表示 , 未经授权的音像制品在KTV当中播放 , 过去是很常见 , 但是这个肯定涉及到侵权行为 , 只是过去可能大家没有重视起来 , 现在大家开始重视 。 这就要看法官怎么衡量当前的整个维权状况 , 包括双方提供的证据等各方面因素的考量 , 然后做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判断 。 “这个如果说出来的话 , 那将会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在KTV领域的音像制品维权方面的一个重要判例 。 ”
央广采访人员: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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