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中,参公人员分流到公益类事业单位,身份如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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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单位 , 除过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参公外 , 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按分类改革 , 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 , 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 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 。 按照各地《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精神 , 行政职能划转后 , 事业单位有三种改革方式:一种是剥离行政职能后 , 依然承担公益服务或者行政辅助职能 , 单位保留 , 改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第二种是剥离行政职能后 , 与职能相近的公益事业单位整合;第三种是剥离行政职能后 , 机构撤销 。
无论是采取哪种改革方式 , 除个别参公人员 , 主要是原事业单位负责人 , 可以随职能连人带编划转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担任职务外、直接过渡为公务员外 , 绝大多数参公人员 , 都会随职能保留或者分流到公益类事业单位 。 根据辽宁省改革试点实践 , 和其他省份已经审批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中 , 关于人员转隶的原则和方式 , 参公人员被整合、分流到公益类事业单位的 , 参公身份和待遇依然保留 。 这一种改革方式在绝大多数地方的人员转隶方案中都得到体现 , 目前基本没有“一刀切”随新单位性质改变身份成为事业人员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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