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0元工资被扣剩2190元 企业:迟到早退被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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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劳动者离职后9000元工资被扣剩2190元
申请人陈某华于2017年8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处 , 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 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工资报酬为9000元/月 , 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 2018年4月3日 ,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 , 被申请人据此出具了离职证明 , 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 但自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以来 , 被申请人一直拖延支付申请人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日的工资 。
被申请人称 , 申请人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迟到共计34次 , 每次扣款50元;早退11次 , 每次扣款42.5元/小时 。 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5月底向申请人支付了2190.65元 , 该工资是扣除了申请人社保、个税及迟到早退后的剩余工资 。
【法律援助】
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维权 律师:企业处罚无依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扣款没有任何依据 , 于2018年5月28 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由于申请人经济困难 , 于2018年5月28日向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经审核决定为申请人陈某华提供法律援助 , 并于2018年5月25日指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贺敬律师承办 。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 , 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分析研究 , 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 但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表中可以看到 , 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的工资 , 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工资 。 (二)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4款之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 或者告知劳动者 。 本案中 , 一方面 , 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出现迟到早退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扣款作为处罚 , 法律法规也并未对迟到早退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 , 被申请人的内部规章制度也从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 因迟到早退需要扣款直接涉及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 , 被申请人却从未公示或者告知申请人 。 因此 , 承办律师认为被申请人随意扣款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三)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存在迟到早退现象 , 应扣除相应的款项 , 但从被申请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的工资发放情况来看 , 被申请人并未因申请人迟到早退而扣除相应款项 , 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迟到早退现象是不作出任何处罚的 , 并且被申请人曾经说过 , 对于申请人的迟到早退不予扣款 。 现申请人离职 ,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资 , 被申请人却反悔并主张扣除之前未扣的迟到早退款项 , 很明显被申请人随意处分的行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
【劳动仲裁】
企业无法举证员工的迟到早退行为 裁决支付工资差额
仲裁庭审中 , 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工资支付情况达成一致意见 , 故仲裁员在结合双方之间的陈述、辩论及提供的证据材料 , 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深劳人仲[2018]4956号仲裁裁决 。
仲裁委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有无在2018年3月28日上午请事假 ,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该时间请事假 , 但申请人不予确认 , 故被申请人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管理责任 , 且其确认申请人请假时提交了请假单 , 却不能提供请假单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二)对于被申请人扣除迟到早退的主张 , 申请人不予确认 , 被申请人应当首先就申请人存在多次迟到早退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 被申请人提供的数据统计均系其单方制作 , 并无申请人签名确认或者其他证据佐证 , 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三)关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2018年3月及4月工资中扣减2017年8月至12月个人所得税的主张 , 仲裁委依职权应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查明的事实就申请人应得工资事宜作出裁定 , 至于被申请人在付款时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判断 , 并不属于仲裁委的职权范围 , 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税务规定 , 自行处理 。 故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最终 , 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6330.63元 。 仲裁裁决已生效 , 申请人已拿到了工资差额6330.63元 。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 , 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 而为有需要的公民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 。 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 , 对维护申请人陈某华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 试想一下 , 如果本案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及时介入 , 并且放任被申请人随意扣款工资行为不管 , 只会侵害到申请人的基本权益 , 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 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 一方面表示他们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较高;另一方面 , 通过劳动仲裁 ,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
法律援助虽然免费 , 但免费并不会导致法律服务质量的下降 。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有关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 ,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系每一位执业律师的法定义务 , 亦是律师服务发展大局、回馈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 因此 , 当受援人获得法律援助时 , 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法援律师妥善办理案件 , 与法援律师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本次法律援助案件 , 承办律师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对延伸 , 熟悉并了解《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 尤其是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 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有权代扣的款项包括以下几点:(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 在日常工作中 , 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况非常普遍 , 劳动者面对这些情况往往束手无策 。 因此 , 熟悉劳动法及相关条例 , 对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十分重要 。
承办律师此次代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不仅对于维护授援人陈某华的权益起到推动作用 , 而且让受援人陈某华感受到了律师的强大作用和法律援助的温暖 。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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