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案被解救儿童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福建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意见》
拐卖案被解救儿童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本报讯(采访人员张仁平 通讯员林小龙)针对当前拐卖儿童案件中被解救儿童的安置难题 , 福建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安置打拐解救儿童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 《意见》明确 , 在拐卖案中被解救儿童将送交民政部门临时照料 , 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
福建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 近年来 , 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拐卖(骗)儿童类犯罪案件中 , 发现部分地区存在解救后的被拐儿童仍由收买人或其亲友继续收养、未予妥善安置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 。
如2017年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拖某某拐卖儿童案件 , 公安机关在侦破该案后 , 受场地、经费等客观条件限制 , 当地民政部门无法对被解救儿童进行合理安置 , 导致该案11名被拐儿童案发后仍寄养在原收买人家中 , 严重侵害了被拐卖儿童的合法权益 。 福建省检察院未检办在获悉该情况后 , 积极指导泉州市检察院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力 , 最终让11名被拐儿童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
上述负责人介绍 , 以该案为契机 , 福建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题调研工作 , 并与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意见》印发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
《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多元化安置 , 不仅要畅通跨地区安置 , 还要积极推动家庭寄养与收养衔接制度无缝衔接 。 对于符合收养法条件并且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 , 可以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
《意见》还指出 , 检察机关在对亲生亲卖案件提起公诉时 , 应当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亲生亲卖案件的关注 , 跟踪案件进展情况 , 对有证据证明被解救儿童系由监护人出卖的 , 要及时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
张仁平 林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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