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11)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

(三)运营企业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时 , 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要求收取 , 并明确退还条件 。

(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 , 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

(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 , 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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