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事长“自首”私刻“萝卜章”借款 上市公司仍被判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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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采访人员 郝成 北京报道

在前董事长向公安机关说明、并在法庭呈述私刻“萝卜章”借款后 , 上市公司奥特佳(002239.SZ)仍被认定有担保责任 。 3月19日晚 , 奥特佳发布公告 , 称江苏省南通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需为前董事长王进飞的个人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奥特佳表示不服且将上诉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针对此事 , 奥特佳此前也曾发布多份公告 , 其中讲明其前董事长王进飞在2016年6月后 , 即已不再担任董事长 , 也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职务 , 仅系股东 。 而本案中王进飞相关债务 , 实际由其个人与刘斌借贷形成 , 王进飞私刻奥特佳公章及奥特佳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 , 虚构了所谓担保关系 。

对于私刻公章一事 , 奥特佳在2018年的相关公告中称 , 王进飞已向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说明情况 , 称其于2017年底私刻奥特佳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人名章 , 并在其民间借贷合同上使用了这两枚私刻的印章 。 其将配合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调查 。

据本次公告 , 南通中院所判决的民间借贷金额为3000万美元 。 公告信息称 , 王进飞与他人联合 , 于2014年向刘斌借款5000万美元 , 未能如期归还 。 2018年3月 , 王进飞与刘斌签署借款补充协议 , 约定王进飞承担5000万美元中的3000万美元债务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

公告还指出 , 也是在2018年3月 , 王进飞用上述私刻萝卜章 , 以奥特佳名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 , 将奥特佳列为借款担保人 。 此后 , 刘斌依据此补充协议将王进飞诉至南通中院 , 连带奥特佳在内的多方被列为该案被告 , 被要求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 。

根据此前公告 , 除王进飞本人向公安机关、法庭说明私刻公章一事外 , 王进飞萝卜章所引发的另一起案件中 , 上海闵行区法院曾对涉事印鉴有过鉴定 , 鉴定结果也认定王进飞签署的相关借款协议中出现的印鉴与奥特佳公司的印鉴不一致 。 但在南通的这起案件中 , 法院未进行公章鉴定 , 也未采纳异地法院的鉴定意见 。

本次公告 , 南通中院认为:“王进飞持有的公司印章 , 虽其陈述系私刻 , 但曾在多笔借款中使用 , 足以使他人产生合理信赖 。 王进飞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

而奥特佳在公告中回应称 , 王进飞签署相关协议时 , 已经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 仅为股东 , 且奥特佳内控制度健全 , 从未向王进飞提供过债务担保或与其有借贷关系 。 公司方面认为 , 目前证据表明王进飞仅在其自身借款合同或相关担保合同上 , 加盖了伪造公章 , 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奥特佳公司其他文件使用过该伪造公章 , 在王进飞本人向公安机关坦承上述事实 , 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之后 , 法院如此判决片面认定王进飞行为系表见代理并要求奥特佳履行担保责任显失公正 。

公告中 , 奥特佳明确表示 , 将对此案提起上诉 , 坚决维护自身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

(编辑: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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