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话: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应与学生一起进餐、食堂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部委发话: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应与学生一起进餐、食堂应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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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 3 月 19 日 ,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从 4 月 1 日开始执行 。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 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 做好陪餐记录 , 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规定》要求 ,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 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 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 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 , 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还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 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 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 , 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同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 , 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 确有需要设置的 ,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 , 不得少于 125 克 , 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 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 48 小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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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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