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入村委会门口大坑摔骨折 老人起诉获赔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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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刘洋)李先生去村委会办事 , 没想到村委会门口挖有大坑不慎摔入导致骨折 。 因村委会不赔偿 , 李某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 今天 , 通州法院通报审结此案 , 村民委员会有重大责任 , 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3.6万元 。
2018年5月21日9时许 , 李先生行走至通州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门口时 , 掉入门口的坑中受伤 。 该坑系村民委员会所挖 。 李先生受伤后先后前往医院治疗 , 其伤情主要为腰1、3压缩性骨折 。 2018年10月31日 , 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 被鉴定人李某腰1、3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 其赔偿指数可为20% 。 李先生视力残疾 , 等级为一级 。
庭审中 , 村委会否认李先生掉入村委会所挖坑中受伤 , 且称李本身系残疾人 , 自己对于受伤负有主要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 , 法院可以认定 , 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门口施工挖掘路面 , 致使李先生掉入坑中摔伤 。 村民委员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 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 , 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认为 , 李先生作为视力一级残疾人 , 其出行亦应采取一定的辅助工具 , 故其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 但需要说明的是 , 李先生家居住在村委会后面 , 其对于周边环境应比较熟悉 , 如村民委员会未进行挖坑或者采取一定安全措施 , 就不会产生李先生落入坑中摔伤的情况出现 , 村民委员会采取较小的预防损害的成本就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 而此预防损害的成本与李先生受伤产生的损害相比微不足道 , 村民委员会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更大过错 , 法院认为不能对李先生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 。
综上 , 法院认为某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李先生对于自身损失承担30%的责任 。 后法院判决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3.6万元 。
新京报采访人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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