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制日报采访人员 黄辉

  3月19日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明经国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

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http://www.caoding.cn

  图为二审宣判现场

  2017年3月17日上午 , 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委会在征求村民意见后 , 雇请他人驾驶挖掘机对村民同意拆除的土坯房进行拆除作业 。 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 , 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 , 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受损 , 部分瓦片掉落 , 但未损坏墙体 , 在场的乡村干部向随后而来的明经国之妻张雪珠、之子明小龙作了解释 。 之后 , 明小龙到村小卖部告诉明经国有人来拆老房子 , 明经国很生气 , 回家拿一把镰铲赶到现场 , 见其土坯房受损 , 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 , 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 , 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 。 时任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 , 明经国心生怨恨 , 持镰铲多次猛击卓宇头部 , 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

  2018年9月27日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明经国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对其作案工具镰铲予以没收 。 一审宣判后 , 明经国不服 , 提出上诉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 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遂作出前述裁定 。

  来源:法制日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