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怪事”上了《焦点访谈》:同一案件,原告、被告的裁判文书竟截然不同!

  法院判案 , 应该给原告、被告送达相同的裁判文书 , 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 然而 ,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 , 却给原被告送达了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 。

  同一案件、同一批审判人员 , 为何会出现不同的裁判文书?这件事情后续又该如何解决?

  同一案件 两份不同的裁判文书

  先来弄清楚这起案件的原委 。

  赵洪利 , 是这起合同纠纷案的原告 。

  2006年 , 赵洪利在绥中大渔场包了50亩地 , 准备养鱼 。 从赵洪利提供的滩涂转包合同上看 , 这50亩土地确实是以赵洪利的名义承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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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洪利:剩了10亩地 , 通过别人介绍就转租给被告李国法 。 没有做任何纸文手续 , 就是口头让他接着我的名干 , 不允许他卖 , 也不允许他做别的 。

  李国法是这起案件的被告 。

  赵洪利说 , 他将其中的10亩滩涂转包给李国法之后 , 发现李国法没有履行两人之间的承诺 , 反而将这10亩滩涂地转租给了第三方 。 赵洪利几次找到李国法商讨 , 要求他把地退还 , 没有成功 。 没办法 , 赵洪利就起诉到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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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 , 赵洪利作为原告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将李国法等三名被告告上法庭 。 然而 , 赵洪利等了一年多 , 也没有等到法院的审判结果 。 因此 , 赵洪利决定申请撤回起诉 。

  赵洪利:撤诉的第一个理由是怀疑审判长有问题 , 准备换一个审判长来审判我这个案子 。 第二个是扩大我的证据 。

  2013年7月16日 , 赵洪利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 当天 , 绥中县人民法院准许了撤诉请求 , 并向他送达了准予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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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说撤了诉 , 但是合同纠纷并没有解决 。

  为此 , 在拿到撤诉裁定书的两年之后 , 赵洪利围绕滩涂转包合同纠纷 , 以其他事由再次将李国法等人告上法庭 。 绥中县人民法院也再次立案并开庭审理 。 但是 , 就在这次的庭审举证环节 , 被告当庭拿出了2012年那起案件的判决书 。

  赵洪利:当时我都傻了 。 律师当时问我 , 你有判决书吗?我说我没有 。

  赵洪利告诉采访人员 , 那是他第一次知道被告有判决书 。 而这时已经距第一次诉讼撤诉结案 , 过去两年多了 。

  一起案件 , 原告拥有撤诉裁定书 , 被告拿着判决书 , 这是怎么回事?

  《焦点访谈》的采访人员仔细对比了两份裁判文书 , 发现案号、承办人都一样 , 只是时间不同:判决在前 , 撤诉在后 。

  被告李国法出具的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是:

  原告赵洪利知道土地已被流转 , 并不是原告不知情 , 因而对原告赵洪利要求返还滩涂土地使用权本院不予支持 。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洪利的诉讼请求 。

  审判长:李林成 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

  时间:2013年5月29日

  原告赵洪利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是这样写的:

  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 本院认为 ,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利撤回起诉 。

  审判长:李林成 审判员:刘延顺、高云山

  时间: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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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 , 哪份裁决才是有效的?法院是否知道存在两份不同的裁判文书?焦点访谈的采访人员追问了相关负责人 。

  问题一:哪份裁决文书有效?

  采访人员跟随赵洪利来到绥中县人民法院 , 见到了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张伟和副院长明绍权 。 他们承认 , 这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确实都是绥中县人民法院发出的 。

  对于同一个案件为何有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 , 张伟庭长承认:“这个案子 , 确实有瑕疵 。 ”至于哪份裁决有效 , 张伟庭长说:“是以判决结的案 , 驳回原告赵洪利诉讼 。 这个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 原告这个案子打输了 。 判决给谁送达了呢 , 给三个被告其中一个人送达了 , 但是原告没有送达这个裁判文书 。 ”按照张伟庭长的说法 , 2012年的案件应该是以判决结的案 , 而裁判文书只送给了三名被告的其中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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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 , 如果这份判决已经生效 , 那后来又为什么准许原告撤诉呢?对此 , 明绍权副院长又给出了新的说法 , 说这个案件是“以撤诉结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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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 , 想要判断2012年的这起案件的两份裁决文书到底哪个有效 , 关键是要看法院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以撤诉结案 。 随后 , 绥中县人民法院拿出了2012年这起案件的案卷 , 从中可以看到 , 这起案件确实是以撤诉结案 。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 , 案件应当以判决结案 , 但蹊跷的是这起案件绥中县人民法院没有以判决结案 , 却是以撤诉结案 。 这又是为什么呢?

  明绍权副院长说:“判决生效必须要双方宣判 , 判决书是应该双方拿 , 他一方拿 , 那一方原告没有拿 , 判决是不生效的 。 ”

  为何判决书只送达给三位被告中的其中一人?为弄清原因 , 采访人员提出要见这个案子的承办人 , 也就是审判长李林成的时候 , 绥中县人民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了 。

  问题二:法院审查流程是否存在问题?

  再看这同一案件的两份裁判文书 , 不管是判决书还是撤诉裁定书 , 都盖有绥中县人民法院的院印 。 同一案号的一个案子 , 出现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判文书 , 在盖章之前是否经过了审核程序 , 法院的院印又是怎么盖出来的呢?

  在采访人员的追问下 , 张伟庭长说:“有毛病 , 这事 。 别查了 , 好不好 , 这事真是办得磕碜 , 让我们司法机关颜面扫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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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三:法院为何不及时修正错误?

  从2013年结案到现在已经几年了 , 如此明显的错误 , 绥中县人民法院为何一直没有处理呢?对此 , 明绍权副院长说:“因为他们也没有找 , 我们也没有发现 。 ”

  实际上 , 从2015年赵洪利再次起诉时的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到 , 在被告质证环节 , 被告拿出的第二个证据就是: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判决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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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这份庭审笔录足以证明 , 在2015年绥中县人民法院就已经明确知道 , 2012年案子存在有两份不同裁决文书的问题 。 但即便如此 , 依然没有主动纠正这个错误 。

  张伟庭长解释说:“那个时候已经过了再审期限了 , 这个期限就是半年 , 判决裁定这个半年 。 ”

  赵洪利认为:“你说过六个月没有申诉 , 我两年多才看到这个判决书 。 你下了双重判决 , 完了你还怪我申诉期超过了?”

  问题四:下一步 , 法院要如何解决?

  当采访人员问到对于这个案子两份裁判文书的事情 , 下一步绥中县人民法院要怎么解决的时候 , 张伟庭长这样答复采访人员:“判决有效还是裁定有效 , 有没有错误 , 有没有瑕疵 , 有待于进一步再审 , 下判案子之后 , 到底是哪个错了呢 , 没法说 , 下一步必须开庭 。 ”

  但在2018年11月21日 , 原告赵洪利收到了绥中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 。 这份裁定书上写着:

  原审原告赵洪利与原审被告李国法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做出的(2012)绥民沙初字第0036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 , 该裁定确有错误 , 应予再审 。

  也就是说 , 原告赵洪利2018年11月21日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上 , 绥中县人民法院认为此前判给原告的撤诉裁定有错误 , 应予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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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人不解的是 , 案件的卷宗就是以撤诉结的案 , 绥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明绍权此前也表示应当收回判决书 。 那绥中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何不纠正之前的判决 , 反而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撤诉裁定有错误呢?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央视新闻将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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