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一个酒瓶盖能换3元钱,他们疯狂制造了2万个假瓶盖来换钱!最后...

  “商家做促销 , 一个酒瓶盖能换3元钱 , 有人就钻了这样的空子 。 ”昨天 ,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向采访人员说起最近处理的一个案子 。

  疯狂制造2万个假瓶盖来换钱

  事情的缘起是一家知名酒有限公司为了回馈消费者 , 推出了一个奖励活动——凭一个贴有防伪标示的酒瓶盖 , 可以从经销商处兑换3元现金 。 当然 , 也可以按这个价格兑换酒品 。

  宁波的徐强(化名)本是一家烟酒批发店的老板 , 在此期间认识了该知名酒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孙峰(化名) 。 半年内 , 徐强与孙峰一起用假冒的酒瓶盖冒充真盖 , 以每个3元的价格向经销商处兑换现金或酒品 , 再由该知名酒有限公司从经销商处回收 。 孙峰先后在宁波多个经销商处兑换假瓶盖共计2万个左右 。 半年后 , 公司业务员在清点经销商回收的瓶盖时 , 发现大批假冒瓶盖 , 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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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的法律援助通知函 , 当日便将本案指派给援助律师朱晓 。 徐强对律师说 , 自己对所犯罪名没有异议 , 但是对具体情节有异议 。 “我只是中间介绍人 , 假瓶盖不是我提供的 , 是另一位酒水业务员王某提供的 。 我只是介绍王某和孙峰交易而从中收取报酬 , 并没有直接参与双方的交易 。 ”

  援助律师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 ,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在庭审过程中 ,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 , 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同时 , 根据同案犯孙峰的供述 , 徐强直接主动向其提供大量假瓶盖 , 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

  援助律师朱晓对被告人徐强被指控诈骗的罪名没有异议 , 就其量刑适用发表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强系初犯、偶犯 , 主观恶性不大 , 可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徐强系从犯 , 其本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 可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徐强系初犯、偶犯 ,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 社会危害性较小 。

  (4)被告人徐强愿意积极退赃 , 赔偿被害人损失 。

  法庭经过合议后 , 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 判处被告人徐强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 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

  没胆直接犯罪而提供帮助 ,

  也是犯罪!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评价:本案的亮点在于“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 犯罪情节较轻 , 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

  辩护人认为 , 被告人徐强介绍同案犯孙峰与王某认识 , 后孙峰直接与王某联系 , 向王某大量购进假冒的瓶盖 , 并向经销商处兑换 。 孙峰并非是通过徐强进行采购或兑换 。 被告人徐强仅仅是介绍人 , 据此向孙峰、王某处分别收取好处费 。 本案中 , 仅有同案犯孙峰一个人的供述瓶盖系徐强提供 , 但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明 , 提供假瓶盖的情节应该不予认定 。

  同时从本案的证据综合来看 , 在孙峰大批量兑换假瓶盖的时间段 , 被告人徐强长期居住在外地 , 并非在北仑区域内 , 不存在直接交货的可能性 。 该事实可由徐强在外地住宿的记录可证 。 徐强并未实际参与具体犯罪 , 也并非本案犯罪的实际发起者、组织者 , 其在共同犯罪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工作人员更提醒大民众 , 莫贪小便宜 , 背后有可能是严厉的刑事制裁 。

  本案中 , 徐强作为从事酒水批发的个体户 , 即使怀疑收到的瓶盖是假冒的 , 出于贪念 , 仍旧居中介绍他人与提供假瓶盖的人相识 , 导致被害单位遭受损失 。 其行为不是占点小便宜 , 而是严肃的刑事犯罪 。 从平时接触的案例来看 , 许多像徐强一样的人 , 在看到可以获利的漏洞时 , 自己没有胆子直接犯罪 , 坐视别人犯罪或干脆主动提供帮助 , 还以为自己是无辜的 。 殊不知 , 自己的这些行为已经将自己引上了犯罪的道路 。

  来源 宁波晚报 首席采访人员 王颖通讯员 宋文军 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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