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县国有企业被私人霸占并违法经营

近日 , 来自甘肃省陇南市成县的群众不断向媒体反映 , 该县原国有企业——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厂在时任商务局长马泽军与时任李武村党支部书记王玉奇的暗箱操作下 , 该国有企业被私人侵占 。 并且 , 该企业在经营期间涉多项违法 。 但是 , 这样的情况 , 却得到当地政府官员的多层保护 。 对此 , 媒体进行了相关调查 。

群众举报:生猪定点屠宰厂涉多项违法

据群众举报 ,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一个名叫“成县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厂”的企业 , 该厂的前身是国营成县食品公司下属企业 , 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局交给成县商务局代管 。 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一直交由胡义承包经营 。 但到了2007年 , 时任商务局长的马泽军与时任李武村党支部书记的王玉奇(相关资料显示 , 其又名王玉齐)利用各种手段(据当事人讲 , 动用黑恶势力二十人左右 , 威胁恫吓) , 强行将企业交给了王玉奇 。 后王玉奇转包给武小东经营至今 。 但是 , 自王玉奇获得经营权后 , 以及将经营权转借给武小东后 , 违法行为就不断发生 。

主要有这几点:

一、国有资产被个人霸占 。 成县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厂本属于国有性质 。 该屠宰厂当年征收了支旗村土地后成为国有土地 , 该企业在支旗村的辖区内 。 但是 , 在时任商务局长马泽军与时任李武村支部书记王玉奇的暗箱操作下 , 王玉奇将该企业霸占 。 也就是占着国家的企业做着私人的生意 。 多年来 , 被霸占的国有企业没有给国家上缴任何费用 , 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

二、屠宰证出租出借 , 违反法律规定 。 违反《动物检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 , 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但是 , 王玉奇将屠宰证长期借给武小东使用 。

三、使用非官方兽医检疫人员为生猪屠宰盖戳 。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 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 , 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 , 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

四、将粪污血水直接排进东湖 , 严重污染居民生存环境 。 该屠宰厂污水不经过处理 , 每天晚上一两点钟顺着地沟排出来流到东湖 , 特别是夏天 , 气味难闻 , 周围商户深受其害 。

群众举报内容还有很多 , 以上几项较为突出 。

成县大路沟屠宰厂到底是如何转到武小东手经营又是如何违法不被处罚的呢?看媒体调查情况 。

商务局长与村支书联手 屠宰厂经营权易主

据调查 , 2004年元月1日 , 成县食品公司与胡义签订了一份协议 , 大致内容为:食品厂在大路沟口筹建了一处具有一定规模、设备先进完善的生猪屠宰生产线 , 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 , 一直未能投入运营 。 为了尽快让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 切实满足城乡居民对卫生肉品的要求 , 经上级主管部门多方协调 , 成县食品公司与胡义数次协商后达成承包协议 。

胡义承包该屠宰厂 , 每年交承包费 。 经营期间或期满后 , 如发生企业产权转换时 , 合同自动终止 。 如拍卖或继续承包 , 胡义可在同等条件下 , 具有优先优惠权 。

2004年3月8日 , 食品厂与胡义领取了营业执照 。 该执照上显示:企业名称为成县食品公司屠宰厂 , 负责人胡义 。

2008年4月22日 , 胡义与王玉奇签订了一份《大路沟屠宰厂个人添置资产处理协议》 , 商务局作为监证方身份出现 。

据胡义讲述 , 当时是商务局长马泽军与李武村支部书记勾结在一起把他赶跑了 , 当时有二十来个社会上不明身份人员 , 也有村里的(人) , 直接到屠宰厂和胡义的家里进行威胁 , 要求把手续变给王玉奇 , 当时 , 马泽军就一个人算个账说胡义添置的资产就值2万元 , 在胡义家强行让签的字 。 后来商务局在上面加盖了公章 。

一位知情人说 , 马泽军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 , 占用李武村村委会办公用房开过一个农家乐饭店 , 也没有给村委会交过任何费用 , 他要用食品公司的屠宰厂给王玉奇做利益交换 , 才会把胡义赶走 , 交给王玉奇 。

这份《大路沟屠宰厂个人添置资产处理协议》显示:胡义将其承包期内所添置资产以2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王玉奇 , 资产转让后 , 胡义与大路沟屠宰厂无任何关系 , 不得再以任何借口与大路沟屠宰厂发生资产、经济纠纷 , 否则后果自负 。 王玉奇接管大路沟屠宰厂后 , 负责看护厂内所有公司财产 , 至屠宰厂拍卖处理转让之日为止 。

就是这样的“看管” , 一“看管”就到了今天 。 但王玉奇做的却不是看管 , 而是一直在经营 。

据工商局资料显示 , 2009年6月11日 , 王玉奇以个体工商户的方式成立了成县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厂 , 住所在李武村李崖社区110号 。 经营场所为:支伏路大路沟 。 2016年8月29日 , 王玉奇个人独资注册成立了“成县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 住所写的是成县李武村大路沟 。

很显然 , 王玉奇注册的企业所在地就是成县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边上 , 而实际使用的是食品公司屠宰厂的场所设备 。

更有甚者 , 王玉奇将该企业出租给了武小东 。

官方调查弄虚作假 先否认事实 后道歉

据了解 , 针对群众反映的情况 , 某国家媒体甘肃采访人员站就此事向有关部门发了《舆论监督函》 , 将群众反映和采访人员调查情况反馈给了陇南市有关部门 。 但是 , 陇南市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偏听偏信成县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 , 将采访人员所反馈的情况全部驳回 。

2018年12月27日 , 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陇南市畜牧兽医局出具便函称:

成县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厂被举报“2014年12月10日曾检出病害猪肉被停业整顿”一事 , 经县畜牧兽医局查实 , 并非事实 , 2014年12月10日 ,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并未检出病害猪肉 , 未被停业整顿 , 也没有收到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整顿便函 。

据此 , 陇南市畜牧兽医局给陇南市农牧局的调查报告这样说:“2014年12月10日曾检出病害猪肉被停业整顿”与事实不一致 。 按王玉奇的说法 , 该屠宰厂并未检出病害猪肉被停业整顿 , 经现场询问成县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赵振华 , 赵振华表示 , 自2014年1月1日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门划转到农牧部门以来 , 成县畜牧兽医局并未因检出病害猪肉停业整顿过该屠宰厂 , 也未收到其他单位的案件移交函 。

该局出具的调查结果是:

2014年12月10日大路沟生猪屠宰厂曾因检出病害猪肉被停业整顿与本次调查结果不一致;

而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经查 , 在农业部相关信息网站上却挂着该信息 。 对此 , 发监督函的某国家媒体甘肃采访人员站及时向陇南有关部门反馈了该信息 。

2019年1月24日 , 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该采访人员站又发了一个便函: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8年12月27日给市畜牧兽医局调查组出具的关于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厂“2014年12月10日曾检出病害猪肉被停业整顿”一事 , 由于工作不严谨 , 未查出当时的记录信息 , 所出证明失实 , 给您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 望您海涵!以后工作中我们一定引以为戒 , 通过您的提醒 , 我所工作人员从农业部信息网站调出2014年12月10日成县大路沟屠宰厂检出病害猪肉 , 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按规定做了无害化处理的信息 。

对此 , 本媒体联系了某国家媒体甘肃采访人员站有关负责人 , 该负责人表示 , 没有想到 , 陇南市有关部门偏听偏信基层的话 , 不做认真调查 , 这样欺上瞒下到底有什么好处呢?

调查组被指做表面文章 故意掩盖屠宰证出借转让事实

在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中有一项是这样的:王玉奇出租屠宰厂给武小东(李小东)与本次调查结果不一致;

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中表示:按照王玉奇说法 , 2008年至今 , 都是聘任武小东为生产队长 , 负责屠宰厂的生产环节管理 , 经营环节一直都是由王玉奇本人直接管理 。 并提供了聘用合同等资料 。

但是 , 有关谁在经营 , 屠宰厂的账目清单却没有去调取查看 。 也就是说 , 能够证明真实的经营者 , 一看来往账目就能明白的事 , 这一关键问题被故意忽略 。

本媒体又向知情人做了了解 , 据知情人说 , 王玉奇出租出借屠宰证是真实情况 , 把霸占的国有企业场地租给武小东也是事实 , 为什么有关单位睁着眼睛说瞎话呢?调查组让当事人证明自己 , 这样的调查有何意义?

针对调查组手中有2012年王玉奇与武小东的聘用合同等手续问题 , 知情人表示 , 这个手续是否真实有待考证 , 即使是真的 , 也不能否定王玉奇将屠宰厂承包给武小东的事实 , 要看真相 , 不要看表面和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 。 查看一下屠宰厂往来账目 , 不就一目了然了吗?为什么不去查 。 再说了 , 要想真的弄清楚 , 多做几次暗访啥都明白了 , 可惜 , 这些调查人员不会去做 。 他们不会承认转包的 , 因为一旦承认转包 , 那非法出借屠宰证的违法行为就无法掩盖了 。 背后的保护伞也就露出来了 。

对此 , 甘肃电视台公共频道也进行了采访调查 , 在采访中 , 成县农牧局一赵姓局长说:“上一次市上来大路沟(屠宰厂)的时候 , 早上我陪同了一段时间 , 我说 , 你如果说标注是经理和董事 , 那么你一个月你在厂里领工资了没有 , 你把工资花名册拿出来我看一下 , 我也知道(屠宰证转让一事) , 那个时候我没有看到......定点屠宰证涉及卫生防疫多方面问题 , 根据国家规定 , 不允许私自转让......” 。

2019年1月7日 , 成县畜牧兽医局向王玉奇发了一个通知:“为了落实群众所反映的情况 , 请贵公司提供如下材料:1、王玉奇所有个人银行账户近三年的流水账;2、公司近三年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对以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程度负全责 。 ”

但是 , 王玉奇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

屠宰厂每天偷排污水 多年来无人管

2019年元月份 , 甘肃电视台公共频道以《屠宰厂私排污水 , 污染环境影响大》为题报道了成县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厂偷排污水的事情 。 当地爆料人这样说:“大路沟屠宰厂污血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 , 每天晚上一两点钟顺着地沟排出来流到东湖 , 对环境的污染很严重......”

附近的商铺经营者也抱怨说:“(这个污染)夏天特别脏 , 特别是晚上 , 特别脏 , (都是)快到早上才把污水放完 , 天天都能闻到味道......”

在采访人员晚间进行的暗访中发现 , 在通往东湖(注:这个东湖也就环城东湖 , 与河道相连 , 是当地人休闲和赖以生存的水源地)的一条沟内 , 夹杂着白色泡沫的污水在汩汩流淌......

对此 , 成县环保局副局长李存生在接受甘肃电视台采访时说:“这一块我们前一段时间还安排人专门查了一次 , 提出了整改措施 , 然后对厂子发出停产通知 , 在今年过来之后 , 咱们在环保执法这一块是非常严厉的 , 所以在这种超高压的状态下 , 如果还这样违规排放 , 或者说违法排放 , 那就非常可恶......”

说归说 , 事实上又是如何呢?大路沟屠宰厂晚间排污照排不误 , 也没见该领导所说的停产之类情况出现 。

一位知情人说 , 他们这些领导就知道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 对媒体是一套说法 , 对上级是一套说法 , 对老百姓又是另一套说法 。 根本不去真正的监管 , 习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 可大路沟屠宰厂违背了这一大政方针 , 将成县的环城东湖污染 , 有关部门如果真的能去监管 , 他们排污还能制止不了吗?很显然 , 背后是有保护伞的!

群众的话说的有点直白 , 甚至说得上过激 , 但所说的事实却不能不引人深思 。

专家观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额较大或涉嫌渎职

针对调查中所了解的情况 , 采访人员咨询了相关专家 ,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 , 如果上述文中所表述的问题事实存在 , 那么 , 这里面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

针对王玉奇霸占国有企业一事 , 专家表示 , 王玉奇与胡义签订的协议只是胡义在承包经营期间所添置资产的转让协议 , 不是成县食品公司转包协议 。 该协议中所显示的情况是 , 成县商务局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方作为监证方身份出现 , 只是在该协议中约定王玉奇接管大路沟屠宰厂后 , 负责看护厂内所有公司财产 , 至屠宰厂拍卖处理转让之日为止 。 这里表述的重点是看管不是转包 , 那么 , 如果之后商务局或者食品公司再没有和王玉奇签订其它承包或者租赁协议的话 , 王玉奇是无权使用该屠宰厂的 , 如果签订了承包协议或者租赁协议 , 那就要按协议约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缴纳相关承包或租赁费用 , 不缴纳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 并补缴相关费用 。 王玉奇2016年注册的公司从上面文中表述来看与真正的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厂没有任何关系 , 其实际注册地在李武村 , 而食品公司的屠宰厂在支旗村辖区 , 这种利用国有资产打着自家公司旗号的经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 如果没有签订承包或租赁协议 , 王玉奇私自占用该屠宰厂的话 , 那就可能构成了事实侵占 。 按照法律规定 , 侵占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还的行为 。 据此 , 有关执法机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于成县商务局来说 , 肩负着直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 , 如果在没有和王玉奇签订租赁或者承包协议的情况下就将屠宰厂拱手让给王玉奇经营 , 并不向王玉奇收取费用 , 最后导致王玉奇将国有资产霸占 , 已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 而根据胡义与食品厂上交的承包费来看 , 王玉奇已经占用屠宰厂达十年之久 , 给国家已经造成巨额损失 。 这对于时任商务局长的马某来说 , 擅自将国有资产交给王玉奇已涉嫌滥用职权 。 按照刑法规定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 涉嫌下列情形的 , 应予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由此来看 , 时任商务局长的马某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客观要件 , 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文中所述的大路沟屠宰厂使用不合格人员检疫 , 乱排废水造成环境污染 , 屠宰证转借等问题 , 如果事实存在 , 那么相关主管机关也应该按照专门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

针对甘肃成县大路沟生猪定点屠宰厂的问题如何解决 , 媒体将继续关注!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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