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觉醒来,停路边的轿车人间蒸发!调查却发现“案中案”

近日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中案” 。

事情发生在2016年5月 , 李先生的朋友大刚和小涛 , 找到李先生 , 表示做生意遇到困难想借点钱周转一下 。

由于和大刚不是很熟 , 只是曾经有生意往来 , 李先生心有顾虑 。

大刚也看出了李先生的想法 , 于是他表示 , 自己的这辆高档轿车价值20多万元 。

现在确实遇到了困难 , 可以先把轿车押李先生这里 , 等有了钱再赎回来 。

最终 , 两人签下协议 , 大刚向李先生借款3.2万元 , 抵押皖K牌照汽车一辆 。

太和县的李先生怎么也没想到

一觉醒来

自己停在路边的轿车竟然不翼而飞了

警方调查发现这事儿不简单

牵扯到“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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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李先生报警后 , 警方调查显示这辆车属于某某租车公司 , 并很快找到了租车公司负责人刘先生 。

“我也是受害者 。 ”刘先生拿出租车合同说 , 大概在一个月前 , 有一名男子大刚到公司租车 。

由于有身份证等信息 , 他们很快就交付了车给大刚 。

可租车日期到了之后 , 他们拨打大刚电话 , 已经联系不上了 。

车没了 , 人也找不到了 , 刘先生也是非常着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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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车上有GPS定位系统 , 刘先生最终通过GPS定位找到该车位于太和县某镇 , 于是赶到现场将车开走 。

2016年9月份 , 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 太和警方抓获大刚 。 同月 , 小涛在山东落网 。

大刚如实交代了 , 他是从刘先生处假装租车 , 后联合小涛、小强隐瞒租车事实 , 编造借款事由 , 将该车抵押给李先生的犯罪事实 。

案件审理期间 , 大刚和小涛主动退赔被害人李先生3.2万元 , 取得了李先生谅解 。

2017年 , 太和县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大刚、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 采取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最终 , 法院判决大刚、小涛均犯合同诈骗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 。

在该起案件中 , 还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小强参与作案并分赃 。

2018年 , 小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后被取保候审 。 小强交代 , 大刚、小涛交代二人分别分得1.5万元 , 而分得2000元 。

2018年底 , 太和县法院判决小强犯合同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小强不服 , 提起上诉 。

最终 , 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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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小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 应依法处罚 。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虽然只分得了2000元 , 却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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