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给消费者向“霸王条款”说“不”的底气

新华网评:给消费者向“霸王条款”说“不”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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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 远

据新华社报道 , 市场监管部门日前提醒消费者 , 在预付式消费、购房买车、旅游出行时 , 应警惕各类“霸王条款” , 拒绝被“套路” , 及时依法维权 , 向“霸王条款”说“不” 。

“霸王条款” , 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没收预付款”、“中途退团团费一律不退”……这些年来 , 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 , 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每每戳中消费者的痛点 , 不仅限制消费者权利 , 更损害公平交易 , 公众对此早已深恶痛绝 。

“霸王条款”之所以恣意横行 , 不排除商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以及故意向消费者遮蔽信息的因素 , 也与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有关 , 但根本原因在于 , 消费者缺乏足够的维权底气 。

一方面 , 个体的消费者 , 天然处于交易的弱势 , 无论是信息 , 还是资源 , 均难以与商家抗衡 。 即便是发起诉讼 , 旷日持久的官司也总让消费者望而却步 。

另一方面 , 监管缺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 据此前新华社采访人员调查 , 对于一些“霸王条款” , 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治理 , 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 , 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 , 根本找不到责任部门 , 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

相反 , 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切实负起责任来 , 则消费者维权就会“硬气”得多 。 以餐饮业为例 , 2015年2月14日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 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 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捍卫自身权益 。 这一明确的表态 , 基本上扫清了困扰消费者多年的“自带酒水”以及“低消”难题 。

可见 , 若想让消费者有向“霸王条款”说“不”的底气 , 仅仅靠消费者自身的力量还远远不够 , 监管部门也不能止于发布消费提醒、消费警示 , 而是应当尽职履责 , 依法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格式合同 , 该修正的修正 , 该清理的清理 , 对屡教不改的商家不妨施以经济、行政处罚 。

只有彻底铲除“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 , 才能让消费者把钱花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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