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转化为寻衅滋事 获刑有期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转化为寻衅滋事 获刑有期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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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法院网讯近日 , 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小白寻衅滋事一案 , 认定被告人张小白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 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

2017年8月1时许 , 在五河县城关镇某中石油加油站西侧 , 被告人张小白在看到两被害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后 , 持刀将一被害人手部砍伤、将被一受害人脸部砍伤 。 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手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 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 2018年9月 , 被告人张小白被蚌埠铁路公安处蚌埠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 2018年10月与2019年1月 , 俩被害人分别出具谅解书 , 对被告人张小白的行为表示谅解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白持刀径直参与他人纠纷中 , 随意殴打他人 , 致一人轻伤一级 , 一人轻微伤 , 情节恶劣 ,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张小白持械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 , 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 , 其犯罪行为属寻衅滋事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白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妥 , 应予纠正 。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小白具有坦白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 符合法律规定 , 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 , 不适宜适用缓刑 , 故对其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 , 本院不予支持 。 被告人张小白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 属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 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被告人“随意”殴打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条件 , 成立“随意”要素 , 一方面表现在殴打对象、原因、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 即从字面理解上的“事出无因” , 也包含行为人不能理性解决纠纷 , 将生活琐事扩大升级导致“小题大做“或是为了追逐利益而斗狠争霸等情况 。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看到他人因琐事打架后 , 持刀径直参与他人纠纷中 , 随意殴打俩被害人 , 殴打对象、原因、方式等都具有不确定性 , 这种不确定性对公共法益造成了侵害 ,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 。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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