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套路”深 消费者不能光吃哑巴亏

  □ 赵青航 徐晓阳

  网络购票为我们出行带来诸多便利 , 春运期间 , 在一票难求的情况下 , 许多人通过第三方购票平台抢票 。 但大家在购票时是否遇到过此种情况:准备付款时 , 实付金额要高于车票价格 , 仔细查找后发现 , 平台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默认勾选同意并进行捆绑销售其他产品和服务 。 许多消费者被“套路”后选择自认倒霉 。 其实 , 捆绑销售在法律上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 , 那么 , 当商家滥用格式条款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时 , 该如何打开维权的正确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 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通俗而言就是交易条款由商家预先拟定 , 消费者只能“要么接受 , 要么走开” 。 格式条款在我们工作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 大到商品房买卖合同 , 小到手机APP的用户注册协议 。 但实践中常出现部分商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滥用格式条款 ,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 我们经常提到的霸王条款就是其中之一 。 例如前几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本店谢绝自带酒水”条款 , 经过相关部门的整顿 , 近几年情况已经好转 。 但商家滥用格式条款仍屡见不鲜 , 霸王条款更是花样百出 , 例如“打折商品一经出售 , 概不退换”“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等 。 许多消费者因不懂法 , 只能吃哑巴亏 。

  其实 ,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是有规制的 , 一是明确格式条款制订者须采取合理方式 ,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又做了细化规定 , 第一 ,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负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其要求予以说明的义务 , 未履行该说明义务的 , 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 , 除非消费者主张构成 。 第二 , 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第三 ,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所列内容的条款无效 。

  那么 , 消费者遇到哪些情况可以维权 , 如何维权呢 。 例如 , 对捆绑销售行为 , 商家不仅违反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 , 还涉嫌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 可依法要求商家返还相关费用 。 实践中 , 商家通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在合同中规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 当发生纠纷时就作为其推卸责任的手段 。 其实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禁止商家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 同时合同法也规定 , 如果存在两种以上理解时 , 要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因此 , 对于商家滥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 消费者可以通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以及提请仲裁等途径解决 ,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市场中滥用格式条款的现象屡禁不止 , 并不是缺乏规制该行为的法律 , 而是缺少懂得使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消费者 。 消费者要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 , 增加商家的违法成本 , 使他们不敢逾越雷池 , 自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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