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确定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中新网3月1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 ,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公告》指出 ,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 , 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新社采访人员 殷立勤 摄

资料图:市民在位于上海市静安嘉里中心内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 中新社采访人员 殷立勤 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