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猪场起纠纷,贺州三男子因非法拘禁他人获刑数月!

富川男子陈某

因买卖猪场问题

与杨某发生纠纷后

竟邀集朱某远及朱某举

将杨某的儿子捆绑

并强行将猪拉走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

对陈某、朱某远及朱某举

作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 , 陈某将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某村的猪场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 , 杨某已给付21万元 。 后因环保问题 , 双方决定撤销转让合同 , 陈某则需要将钱退还给杨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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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在处理猪的问题上 , 双方发生纠纷 , 陈某主张先把猪拉走 , 杨某则坚持要陈某将钱全部退还 , 才能将猪拉走 。 陈某故决定把在猪场内守护的杨某的儿子毛某控制住并将猪拉走 。 同年10月12日凌晨 , 陈某及被邀集的朱某远、朱某举来到猪场 , 将毛某反手捆绑两小时并在此期间将猪场内的猪拉走 。 2018年10月17日、18日 , 朱某元及朱某举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 同年10月26日 , 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

另查明 , 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 , 于2008年8月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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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 陈某、朱某远、朱某举结伙以捆绑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 , 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 在共同犯罪中 , 三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 , 均是主犯 , 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案发后 , 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 是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朱某远及朱某举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 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根据陈某、朱某远及朱某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判决陈某、朱某远及朱某举犯非法拘禁罪 , 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 , 判处朱某远及朱某举拘役四个月 。

【法理评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从重处罚 。 本案中 , 陈某、朱某远及朱某举为达到将猪拉走的而目的 , 将毛某以捆绑手段剥夺毛某的身体活动自由 , 根据法律规定 , 其三人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 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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