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 无情子将老父诉上公堂( 五 )

2018年5月16日 , 二审第一次开庭 。 对于李文涛一方的说辞 , 曹律师逐一反驳 , 并在法庭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

曹律师认为 , 诉争房产登记在李大爷名下 , 依法应当归李大爷所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由登记机构管理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所记载的事项 ,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 , 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 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关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 曹律师分析: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 , 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 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 可予支持 。 但是 , 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 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 , 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 , 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 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 , 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曹律师表示 , 根据以上指导意见 , 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规则的要求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本案中 , 受援人李大爷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 , 基于此 , 李大爷签订了相关安置协议 , 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 儿子李文涛所述出资购房以及长期使用房屋等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其二人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 现在李文涛及妻子主张涉案房屋归其二人所有 , 应当就此提交充分证据 , 证明其已与李大爷就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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