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热水浇客车司机头上抢方向盘!
惊险一幕!
3月9日 ,
一辆从济南始发开往到临沂的客车
在京台高速上行驶着 ,
一名男乘客突然将一瓶热水倒在司机刘师傅头上 ,
并试图抢夺方向盘 ,
司机强忍剧痛牢牢抓住方向盘 ,
随后 , 三名热心乘客迅速将男子控制 。
据车上乘客称 ,
客车载有38名乘客 ,
事发前 , 车才刚驶上高速5分钟 。
乘客李先生回忆了事发经过:
当时一个小伙子看到了这一幕 , 立即跑到车厢前面 , 抓住了这名男子的头 , 另一个小伙抓住了他的手 , 他则死死地掐住他的脖子 , 才将这名抢方向盘的男子给控制住!
另一名乘客说 , 当时这名男子用一个塑料瓶接了一下热水 , 直接就浇到了正在高速上开车的司机头上 。
司机刘师傅说:
一回头男子就将热水浇在了他的头上 , 紧接着就开始抢他手中的方向盘 。 对方一拉方向盘 , 他就拽回来 , 期间车在高速的护栏上撞了两次 , 都被他拽了回来 。
乘客李先生:
“当时司机头上都被烫红了 , 右脸脸皮也都掉了一块 , 伤势很重” , 但驾驶员刘师傅强忍着伤痛牢牢捂住方向盘不撒手 。
乘客刘先生:
当时客车右边有辆大货车 , 那名男子在抢方向盘 , 车差点就和货车撞在一起了 , 就差一点点就翻车了 。
据了解 ,
当时车上载有38名乘客 ,
事发时车刚上高速五分钟 ,
多亏了三名乘客果断将该男子制服 ,
才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
随后 ,
济南市市中区陡沟派出所将这名男子带走调查 ,
车站方面另外安排了两辆大巴
将38名乘客安全送到临沂 。
去年 ,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 ,
代价沉重到让人窒息——
然而 ,
抢夺方向盘的行为还是屡禁不止…
▼
2018年12月1日 , 武汉
因公交卡内余额不足与司机起争执 , 男子两次抢夺方向盘
2018年11月19日 , 宜昌
公交车开到桥头 , 女子要求停车遭拒后抢夺方向盘
2018年10月29日 , 咸宁
女乘客抢夺公交方向盘还反驳:我抢时司机没意识到危险?
所幸几起事故都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这种无视他人利益
甚至罔顾公共安全的行为
实在令人担忧 。
去年11月份 ,
山东的一起案例 ,
也给抢夺司机方向盘行为
的刑责追究提供了思考
↓
2018年11月28日 , 山东东平一起司乘冲突案件一审宣判 , 因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 , 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这是山东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 , 将给今后类似案件设立“标尺” , 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 形成司法震慑力 。
酒后乘客因抢夺方向盘
获刑三年
采访人员从东平县人民法院获悉 , 2018年4月 , 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的一辆客车 , 车内载客18人 。
客车行驶至一处省道交叉口时 , 周某某要求下车 , 司机告知周某某只有在汽车站方可下车后 , 周某某即抢夺方向盘要求停车 , 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 , 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 , 客车停在道路北侧路肩上 。
车辆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 , 未造成人员伤亡 。
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井长生告诉采访人员 , 公共汽车司机对车上乘客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 乘客人身安全系于司机握的方向盘上 。
不论乘客因何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 , 抢夺方向盘的行为相当于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 , 也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 。
“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 其行为使车上乘客产生惊吓和恐慌 , 给车上的司乘人员及过往行人、车辆造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 , 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 。 ”井长生说 , 被告人实施了危险手段 , 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 这是山东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 , 将给今后类似案件设立“标尺” 。
对于这类案件 , 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 , 形成司法震慑力 , 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
各地司乘冲突案件
处罚尺度不一
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事件时有发生 , 各地对此类事件多有处罚 。
相关报道显示 , 有的类似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 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 。
一些基层干警表示 , 由于冲突程度不同、引发后果不同等原因 , 对司乘冲突当事人的处罚很难一致 , 口头教育警告、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方式都曾使用过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 , 2016年以来 ,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 , 案件量占比排名前三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
在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中 , 一年以下刑期占比8.42% , 一至三年刑期占比38.95% , 三至五年刑期占比47.37% , 五至十年刑期占比4.21% , 十年以上刑期占比1.05% , 其中部分案件为缓刑 。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朱涛说 , 从此前媒体报道的多起司乘冲突事件来看 , 对一些干扰公交司机正常驾驶行为的处罚还不够到位 , 有的乘客抢夺方向盘 , 甚至殴打司机 , 往往只是警告罚款、拘留几日 。
如果缺乏详细的判定和处罚标准 , 或者力度过轻 , 会造成这类现象违法成本很低 , 不仅不能形成社会警示效应 , 还会导致一些人无视法律规定 。
部分审理过司乘冲突案件的法官表示 , 对于乘客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参照的内容很复杂 , 需要根据当时公交车内乘客数量、行驶状态、车外环境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 不能将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后果作为唯一标准 。
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发挥法律导向作用
对于如何加强社会警示效应 , 减少司乘冲突发生 , 相关专家建议 , 进一步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 发挥好法律的导向作用 。 同时 , 加强相关法律内容的宣传教育 , 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天说 , 公交车乘客所实施的危害行驶安全行为 , 与危害飞机飞行安全的行为 , 性质上是一致的 。
在完善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时 , 可参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规定 , 明确以暴力手段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罪名 , 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 在高速公路、桥梁等路段实施犯罪行为的 , 要从重处罚 。
“可将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危害行驶安全的行为 , 与征信系统挂钩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 , 建设全国出行征信系统 , 把乘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列入个人征信记录 , 将有过危险行为的乘客列为危险人物 , 通过限行、禁行对相关乘客予以规制 , 起到警示作用 。
朱涛认为 , 还应加强对司机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保障 , 例如在公交车上安装安全门、配置安全员 , 并完善车辆应急预案 。
此外 , 可在公交车驾驶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提醒他人不得随意靠近干扰驾驶员 , 并注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 向社会普及公共安全知识与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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