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李先生车祸受伤后,妻子态度恶劣,他要离婚,没想更伤心的事来了……
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
我与张女士结婚多年 , 夫妻感情一般 。 2018年我遭遇交通事故受重伤 , 被鉴定为2级伤残 , 最终获得赔偿款138万元 。 现因我受伤后 , 张女士对我态度恶劣且疏于照顾、护理 , 我提出了离婚 , 张女士同意离婚 , 但要求分割上述赔偿款 。 请问律师 , 这种情况下 , 张女士有权要求分割该赔偿款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该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 ,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本案中 , 李先生因伤残而获得的赔偿款是基于人身依附性质的财产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都属于个人财产 , 张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该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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