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轿车为“泡水”车,机器修了多次仍不行……3·15来了,看法官用案例教您如何消费维权

  花11万多元买了辆二手轿车 , 还是“泡水”车该怎么办?买的花生收获机多次修理仍不能使用怎么办?……面对这些消费侵权行为 , 您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3·15来临之际 , 河南南阳法院选取了五个典型案例 , 希望能对广大消费者有所警示和帮助 。

  买车遇到“泡水”车

  撤销协议

  顾某在唐河县城区经营二手车生意 。

  2017年9月 , 被告陈某以11.5万元的价格将一辆二手大众轿车卖给顾某 , 但并未如实告知顾某该车为水淹车 , 双方签订了售车协议 。

  当月 , 顾某又将该车卖给案外人曹某 , 曹某又将该车转卖于第三人 , 后第三人发现该车为水淹车 , 为此与曹某交涉 , 曹某又向原告顾某追要该损失 。 顾某诉至法院 , 请求撤销与陈某签订的《售车协议》 , 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

  法院审理后判决 , 撤销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售车协议 , 判决陈某返还购车款支付利息 , 并赔偿顾某经济损失2万元 , 顾某将车辆返还陈某 。

  法官说法

  泡水车 , 顾名思义也就是被水浸泡过的车辆 。

  法官提醒 , 有的泡水车受损严重 , 就算修复后也存在着安全隐患 , 尽量不要贪便宜购买 。

  本案中 , 被告陈某作为车辆出卖人 , 有义务将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原告 , 使原告作出是否购车的真实意思表示 。 然而 , 本案被告主观上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水淹车的事实 , 客观上也实施了隐瞒的行为 , 致使原告做出错误的表示 , 其行为也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 故原告请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售车协议 , 于法有据 , 应予以支持 。

  机器修理多次仍不行

  双倍赔偿

  2017年8月 , 原告陈某从被告娄某处购买了被告某农机公司生产的自走式花生(捡拾)收获机一台 , 并支付被告娄某现金16.5万元 。

  原告购买机器后当年秋季 , 该机器即出现故障 , 经被告娄某联系 , 被告某农机公司多次派公司技术员进行维修 , 但一直未修好 , 至2018年秋季该台花生收获机一直处于不能使用状态 。 为此 , 原告于2018年8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购机款 , 并赔偿损失 。

  原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机器退还被告某农机公司 , 由某农机公司自行拖走 , 费用自理 。 被告某农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购机款16.5万元 , 并赔偿原告陈某损失16.5万元 , 合计共33万元;被告娄某对被告某农机公司支付原告陈某33万元承担补充责任 。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 , 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 , 保留好购物凭证 , 以便出现问题时方便维权 。

  本案中 , 被告某农机公司作为设备的生产者 , 需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

  原告陈某购买的农机设备 , 当年秋季即反复出现故障 , 经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 说明产品质量不合格 , 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 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 被告提供不合格商品有欺诈行为 , 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伪造产品批号获刑

  偏方不可信

  2010年以来 , 被告人罗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 , 自行从市场上购买中药材 , 药品制作工具等 , 伪造产品批号、医疗机构、药品标签 , 在家中自制“乙肝丸” 。

  罗某等人不仅坐诊给病人开药 , 还通过快递以邮寄的方式销售该药 。 经相关部门鉴定“乙肝丸”为假药 。 2016年9月 , 罗某等人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 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罗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3000元 , 禁止罗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活动 。

  法官说法

  民间偏方不可盲目相信 , 没有经过科学诊断就盲目找“偏方”进行治疗 , 有可能达不到治疗的效果 , 还会起到反作用 。

  本案中 , 罗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没有得到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 , 即擅自生产、销售“乙肝丸”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 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

  销售不合格食品

  店主被判刑

  被告人武某自2009年7月份开始在南召县某镇经营胡辣汤店 , 该店自开业以来 , 一直使用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粉条加工胡辣汤 。

  2018年6月20日 , 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食品进行抽样检测 , 并对被告人所经营的胡辣汤原材料进行检测 。 经鉴定 , 被告人武某生产胡辣汤所使用的粉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 ,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被告人武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禁止被告人武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 , 被告人武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 ,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生产食品并销售 , 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 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被告人武某到案后 , 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系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 。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销售数量、认罪态度、坦白等量刑情节 , 依法可以使用缓刑 。

  未经许可经营药品

  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 , 被告人袁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 利用做药品业务员建立的营销网络销售药品 , 在明知波立维、立普妥、复方甘草片系假冒药品的情况下购进后销售 。 被告人郜某等17人 , 在各自经营的药店或卫生所进购药品时 , 未在正规的进货途径进购药品 , 明知袁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而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分别从袁某处进购药品 。 2017年3月19日 , 袁某被社旗县公安局抓获 。

  被告人袁某犯销售假药罪 , 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 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 犯非法经营罪 , 判处有期徒刑2年 , 并处罚金8万元 , 综合有期徒刑4年半 , 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 被告人郜某等17人犯销售假药罪 , 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药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 药品安全尤为重要 。 我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

  本案中袁某等人作为从事药品行业的从业人员 , 主观上对进购的假药持放任的态度 , 袁某等18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 袁某又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郑报融媒·郑州晚报采访人员 鲁燕 通讯员 刘亚磊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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