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院将严厉惩处“套路贷”犯罪
近日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 。
2015年以来 , 祁某涛、孙某柏、吴某中等人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曲靖中州公司为平台 , 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活动(该公司无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 而后 , 以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等为由 , 将借款人使用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 , 肆意认定高额的滞纳金、提前还款违约金等 , 并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车辆相要挟 , 常由多人或纹身壮汉在旁形成“软暴力” , 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 , 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 , 违法所得金额达266万余元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 依法对祁某涛等13名被告人 , 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三年 , 并处罚金4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刑罚 。
“套路贷”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害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后锋介绍 , “套路贷”以借贷为名 , 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 , 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 还扰乱公共秩序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妨害司法公正 。 在行为特征上 , “套路贷”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 , 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陷入错误认识 , 而坠入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制造的违约陷阱 , 导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 。
“套路贷”表现形式主要为“房贷”“车贷”“无抵押贷”“校园贷”等 , 其犯罪手法主要有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造成违约陷阱、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 。
“对于通过人民法院审理 , 依法认定为实施‘套路贷’犯罪 , 在讨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情节恶劣 , 造成严重后果 , 同时又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 , 人民法院将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 ”后锋说 。 (采访人员 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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