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市纪委原副书记、监委原副主任赵明伟受贿案一审宣判( 二 )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 , 被告人赵明伟利用担任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 , 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 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他人价值4791.9万元的财物、美元2.2万元及单独索取他人价值39.697万元房产一套 , 其中 , 与他人共同收受财物价值3870万元 。

阜阳中院认为 , 被告人赵明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91.9万元、美元2.2万元 , 索取价值39.697万元房产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且部分受贿犯罪属共同犯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鉴于赵明伟有坦白情节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款物已基本退还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根据被告人赵明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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