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金羊网讯 采访人员符畅 , 通讯员莫冠婷、凌志勇报道:日前 , 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 《实施细则》将从4月1日起施行 。 广东成为全国较早为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的省份 。

  《实施细则》涵盖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流程、财产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共9个方面的内容 。

  针对慈善信托的备案等办理程序 , 《实施细则》明确 ,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 , 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 , 不享受税收优惠 。

  资金管理方面 , 《实施细则》明确 , 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 , 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 , 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

  为促进慈善信托发展 , 《实施细则》明确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 ,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 , 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 , 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 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 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按委托人意愿冠名纪念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自2016年9月《慈善法》实施以来 , 广东省备案慈善信托共18宗 , 合计资金达6.185亿元 , 居全国首位 。 全国首例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首例慈善组织单独作为受托人、首例政府机关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均在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 为广东乃至全国慈善信托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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