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离婚九成原告是女方!男方出轨和家暴是主因

随着社会发展 , 离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 市二中院8日发布调研报告 , 离婚案件中九成是女方提出 , 而且多是以“受害者”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 理由主要是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出轨等不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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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辉 制图

法院介绍 , 夫妻一方以过错为由 , 起诉主张权利的绝大多数都为女性 , 在最高法院有关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报告中 , 原告为女性的占73.40% , 而在市二中院的统计中 , 这个比例接近90% 。

法院统计 , 当事人主张对方具有违背忠实义务和家庭暴力过错的约占离婚案由的70% , 成为起诉主张赔偿的主要过错 。 两种主要过错中 , 违背忠实义务逐渐呈现多种类型 , 包括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婚内与第三方生子、婚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感情破裂的另一大元凶家庭暴力 , 则往往因当事人权利意识差 , 大多选择忍气吞声 , 证据也未及时保存 , 导致法院最终难以认定 。 据统计 , 主张赔偿的女性 , 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仅为19.7% 。

女性败诉 , 除了证据不足 , 和女性维权意识兴起 , 案件越发“多样化”也有关系 。

例如 , 刘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 女方以男方在孩子未满月时离家出走 , 从未探望 , 构成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 要求损害赔偿;赵某诉隗某离婚纠纷一案 , 女方以男方参加传销组织给家庭造成损失为由 , 要求男方少分财产 。 除此之外 , 还有因男方犯罪服刑为由起诉离婚、因男方行为导致女方患精神病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女方以男方为同性恋为由主张感情破裂 , 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等多种类型的过错 。 法官表示 , 因上述过错脱离传统形式 , 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 法院对此一般持较为谨慎态度 , 支持比例偏低 。

而失败的婚姻关系也有着诸多共性 , 法院总结为四点 。

首先 , 感情基础薄弱 , 婚前缺乏深入了解 。 婚后逐渐发现双方生活方式、理念差距较大 , 加之缺乏有效沟通与交流 , 因家庭琐事使矛盾激化 , 发生出轨、家暴等行为 ,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 引发离婚纠纷 。

另外 , 夫妻地位失衡 , 缺乏应对能力 。 当今社会 , 人们生活节奏加快 , 生活压力加大 , 面对职场竞争残酷的社会现实 , 少部分人往往忽视自我心理疏导、情绪控制 , 将工作中的负面情绪带到家庭生活中 。 同时 , 处于经济和社会地位强势的家庭成员在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 , 一旦发生家庭矛盾 , 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对象 。 这也是女性经常成为离婚纠纷中要求损害赔偿一方的重要原因 。

还有 , 一方家庭观念淡漠 , 缺乏责任意识 。 当前社会不良诱惑较多 , 部分当事人自身意志不坚 , 受不良风气影响 , 漠视婚姻义务 , 缺乏家庭基本责任感 。 甚至 , 在实际案件中 , 一部分当事人价值观念扭曲 , 在诉讼中竟主张一夜情类型的偶发行为不能称为过错 。 同时 , 酗酒赌博、吸食毒品、重婚、包养情人等社会不良风气也一定程度影响着婚姻和家庭和谐 。

此外 , 家庭财产把控度低 , 缺乏异常状况发现能力 。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 , 当前家庭财产类型层出不穷 , 不再局限于不动产、机动车、银行存款 , 股权、债券、保险、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类夫妻共同财产占比逐步增大 , 特别是股票、基金、保险逐步成为家庭理财的主战场 。 而部分女性对家庭财产控制力较弱 , 加之家庭财产类型多样 , 若男方有意隐瞒掩饰 , 女方很难及时发现财产变动异状 。 法院仅根据资金往来的数额在诉讼中作出过错定性存在相当难度 。

对此 , 法院建议 ,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 , 女性要提高独立自主意识 , 保持人格独立、财产独立 。 在婚姻家庭理念上 , 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 将婚姻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 , 坚持双方自愿原则 , 学会互相尊重 , 加强相互沟通了解 , 对待婚姻不能盲目冲动 。 同时 , 女性要重视自身发展和心理健康 , 乐观向上 ,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 , 在职场竞争中及时舒缓自身压力、学会调整心态 。 在婚姻家庭中以理性方式沟通处理矛盾 , 积极发挥女性在家庭中的正能量 。 夫妻间应相互理解、互相照顾 , 互相珍重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 , 各自承担在家庭中应有职责和义务 , 提高责任感 , 齐心协力 , 共同营造良好和谐的家庭氛围 。

另一方面 , 广大女性要认识了解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维权的法律武器 ,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 树立维权意识 , 遭受家庭暴力时 , 学会自我保护 , 及时就医 , 并即时报警或向当地居委会、妇联等部门求助 ,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 同时也应提高证据意识 , 将相关材料及时留存 。

法院还提出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 传统离婚案件当事人的重点也逐渐由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转向全面解决人身关系的解除即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特别是单独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上 。 而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和救济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健全 , 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中 , 应该就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等问题予以更为突出的体现 。 特别呼吁建立起家庭暴力等的预防、干预、救助系统长效机制 。 例如 , 整合妇联、工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等多种机构、单位和组织的力量 , 建立救助站点 , 探索家访维权、监护等工作机制 , 通过人员保障、权利保障、物质保障相结合 , 达到救助保护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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