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孕期女员工败诉 招聘岂能问婚育

  休完婚假没多久 , 吴女士就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 解聘理由竟是旷工 。 因此 , 吴女士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 一审法院支持了吴女士的赔偿要求 , 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 (见3月7日的澎湃新闻)

  解聘孕期女员工一审败诉 , 不仅说明孕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用人单位不能侵犯 。 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而且提醒用人单位 , 招聘不能随便询问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

  该公司解聘吴女士 , 其直接原因是她旷工 , 其实质是吴女士在应聘时承诺没有男朋友 , 几年内不谈婚论嫁 , 而今 , 半年不到就结婚、怀孕 , 让该公司觉得她在撒谎 , 违反了诚信原则 , 所以 , 不想继续录用她 。 按理说 , “车无辕不行 , 人无信不立 。 ”“人无信 , 不知其可也 。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是为人之本、生存之道 。 换言之 ,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根本 , 也是为人处世的立身之本 。 如果一个人连诚信都不讲 , 确实不值得使用 。 问题是 , 除了特殊的行业以外 , 一般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 , 只能询问和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 无权过问劳动者个人的婚育情况 。 特别是近日 , 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 招聘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 。 显然 , 该公司所谓的理由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 ,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 , 该公司解聘吴女士的做法示可取 。

  当然 , 时下的企业岗位一般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 , 如果把未结婚的员工招聘进来 , 该员工既要结婚 , 又要生孩子 , 休婚假后 , 一年左右还要休产假 , 这样长时间休假 , 会直接影响岗位工作的连续性 , 增加公司的用人成本 , 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是一万个不愿意的 。 所以 , 企业习惯于拒招未婚未育女员工 , 或者招聘进来后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等 。 殊不知 , 这种生育成本不是女性有意制造的 , 而是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和神圣使命所决定的 , 她们是在为保障人类繁衍生息作奉献 , 其休婚假、产假所产生的用人成本 , 不该由她们来买单 。

  鉴于此 , 地方政府应当采取跟进对策 , 谋求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 合理分担生育成本 , 为用人单位“减负” 。 比如 , 制定生育保险制度 , 通过发生育补助、财政补贴等社会保障统筹等办法分担女员工的生育成本;或者通过税收减免办法 , 补偿女员工在怀孕生产期间所产生的用工减损等 , 以调动用人单位保障和维护女员工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 防止用人单位拒招女性求职者或随意解聘女怀孕员工 , 真正实行就业男女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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