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还与他人生子,法院:应当进行精神赔偿

  近日 , 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 , 由向某向余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20000 元并支付子女抚养费 40000 元 。

  向某与余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 , 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 。 本应幸福的家庭 , 却因向某婚姻期间出轨 , 并且与他人生育了一个儿子 , 使得这本应幸福美满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 由于向某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 , 双方发生矛盾并且无法调和 , 向某与余某的感情濒临破裂边缘 。 2019 年 1 月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 了解了双方的想法 , 对于结束这段婚姻双方均无异议 。 但是就婚生女儿的抚养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双方分歧较大 , 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

  承办法官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 , 严肃批评了向某这种不负家庭责任的行为 , 同时明确告知这种情况需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 并且考虑到向某是婚姻的过错方 , 就女儿抚养问题优先考虑由余某抚养 。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 , 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 :1、向某与余某离婚;2、向某向余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20000 元;3、共同之女由余某抚养 , 向某一次性支出抚养费用 40000 元 。 该案最终得以和平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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