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别逼着育龄女性靠“不婚承诺”才能找工作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在妇女节 , 很遗憾看到“女职工怀孕被解雇”

议论风生

妇女节的设立源于20世纪初欧美各国女性争取平权的一系列斗争 。 百年之后 , 依旧道阻且长 。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 , 但《劳动报》的一则报道 , 却让人有些心塞:上海吴女士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解聘 , 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 。 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胜诉 , 该公司向吴女士赔偿八千余元 。

但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 理由是:在应聘阶段 , 公司即发现吴女士处于婚嫁年龄 , 为规避“风险” , 本没有打算录用 , 但吴女士保证“连男朋友都没有 , 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 , 公司这才留用 。 不料 , 吴女士入职半年就请了婚假 , 且在婚假期间发现怀孕 。 最后 , 经二审法院详细释法 , 该公司撤回了上诉 。

复盘这场诉讼会发现 , 其中没有真正的赢家:解聘女员工的企业败诉、赔钱;吴女士失去了工作 , 还在网上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声讨——“入职半年怀孕休假 , 确实对公司不负责任”“这就是公司不想要未婚女员工的原因 , 公司又不是冤大头”……

许多网友指责吴女士“不守信” , 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企业违法在先 。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不久前 , 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更是明确规定 ,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 ,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

但类似的案件放在舆论场上 , 常常是违法者被同情 , 受害者却被指责 。 这也很典型地折射出女性权益保护的尴尬境地 。 即使有国家法律作“后盾” , 仍然挡不住职场或其他场合的隐形歧视 。 女性由于所承担的生育职责 , 或多或少都会遭遇事业上的阻碍 。 非但如此 , 舆论对她们也不包容 。

类似的新闻层出不穷 , 也总让人感慨 , 女性的婚姻和生育 , 仍很难由自己说了算 。 在生育成本分担体系中 , 用人单位虽然要为女性产假期间的用人成本埋单 , 但跟整个成本比 , 其实只是小头 , 更主要的生育成本是由女性自己来承担的 。 正因如此 , 这几年来 , 越来越多的女性意识到生育对职业生涯的严重影响 , 因而更多地选择了少生甚至不生 , 由此生成了“不招女生-不愿生娃-人口缩减”的传导链条 。 到头来 , 职场性别歧视看起来是针对女性的 , 最终后果却是全社会共同承担的 。

妇女节的设立 , 源于20世纪初 , 欧美各国妇女争取平权的一系列斗争 , 她们通过抗争最终获得了缩短工时、提高待遇、享有选举权等权利 , 更重要的是 , 树立起“性别平等”的理念 , 为自己赢得了尊重 。 可我们遗憾地发现 , 这条平权之路经历百年 , 依旧道阻且长 。

我希望 , 社会对女性的尊重不只是在这两天 , 也不只是表现在“条幅”上;而是把“男女平等”作为常识予以践行——最起码别逼着育龄女性靠“不婚承诺”才能找工作 。 拿该事件来说 , 舆论批女员工“不守承诺” , 显然就跑偏了——那样带歧视意味的承诺 , 凭什么要守?

□土土绒(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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