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出击!南京警方破获今年首起在长江种质资源保护区电捕鱼案
龙虎网讯(采访人员 马俊鹏) 长江 , 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 也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 , 鱼类基因的宝库 。 现如今 , 长江的生态环境已经今非昔比 , 很多水产物都已经减少甚至濒临绝种 , 为了给母亲河修养生息 , 国家特意将每年的3月-6月份设立为禁捕期 , 有的特殊地段划为种质资源保护区 , 为的就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同时 , 让江内的物种可以休养生息 , 但是总有一些不法人员 , 为了一己私利在长江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 , 近日 , 南京警方经过缜密侦查 , 成功抓获了一个在长江内大肆电捕鱼的团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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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线索 , 江豚宝宝正在受到侵害
2018年年底 , 水上分局下关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正常的责任区走访时 , 渔民说:“经常在凌晨1-2点 , 看到快艇在江心洲至长江三桥水域活动 , 而且还带着头灯等照明工具 , 好像是在电捕鱼 。 ”这句话引起了民警的警觉 , 因该水域为长江种质资源保护区 , 物种丰富 , 实行全年禁捕 , 同时也是南京长江江豚保护区 , 在此水域内进行电捕鱼非法活动 , 违反禁捕规定的同时也会对濒危物种、一级国家保护动物江豚带来极大的危害 。 案情重大 , 不容警方有丝毫的懈怠 ,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 , 对此线索进行分析研判 , 一伙在长江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的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 针对该团伙的打击抓获也渐渐地拉开了大幕......
循线追踪 , 对电鱼团伙实施精准画像
侦查员刚开始侦查便遇到了难题 , 如何了解电捕鱼团伙的人员信息 , 掌握他们的活动情况 , 成了侦查员的首要任务 。 因该团伙作案时间大都在深夜 , 侦查员每天晚上8点开始在江边蹲守 , 冬季的江边寒风刺骨 , 为了不引起嫌疑人的警觉 , 他们在草丛里一蹲就是几个小时 , 终于等到了嫌疑人的出现 , 确定了该团伙的存在 。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 , 确定该团伙的分工 , 警方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措施 , 最终查明以吴某为首的电鱼团伙该犯罪团伙 , 通过驾驶快艇 , 采用发电机、大功率逆变器及大量电缆线组装成超级电捕鱼工具 , 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期进行电捕鱼非法活动 , 专门捕捞鮰鱼、螺丝青等价值高的鱼类资源 , 对长江渔业资源具有毁灭性破坏 。
由于吴某等人驾驶高速快艇 , 在长江江面贸然实施抓捕极易出现落水伤亡事件且容易打草惊蛇让犯罪嫌疑人逃脱 , 为此警方一方面通过跟踪掌握犯罪嫌疑人行动轨迹 , 另一方面在追查中固定证据 , 为今后的抓捕和定罪做准备 。
协同抓捕 , 南京水警利剑出击
2019年2月26日凌晨 , 南京警方统一部署 , 多部门协作 , 出动警力30余人 , 兵分5路 , 奔赴各抓捕点待命 , 随着抓捕命令的下达 , 各组人员迅速出击 , 将犯罪嫌疑人吴某等6人抓获 , 当场查获作案用快艇2艘 , 缴获电捕鱼工具、鲶鱼等水产品若干 , 摧毁了一个长期盘踞于长江江心洲周边水域的专业非法捕捞犯罪团伙 。 该案的成功侦破 , 有力震慑了长江南京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活动 , 为深入推进长江禁渔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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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突审 , 105斤大鱼触目惊心
嫌疑人到案以后 , 侦查人员立即突击搜查了嫌疑人的住所、捕鱼存货点 , 查获了多个大功率发电机、数十米的电缆等专业设备 , 为延长捕获鱼类的存活时间 , 该团伙专门租用了民房修建了一座养鱼池 , 池中还有为来得及销赃的4条均重20斤的大鱼 , 更令民警惊讶的是 , 就在嫌疑人被抓获的前两天 , 他们捕获最大的一条净重105斤 , 与成年人个头一般 , 嫌疑人将其捕获后 , 专门拍照留念 。
经查 , 自2018年8月份至今 , 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长期在长江江心洲周边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用电的方式在该水域进行非法电鱼 , 将捕获的鱼销赃卖钱 , 从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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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分局下关派出所副所长武亚晴告诉采访人员 , 长江南京段上游自长江新济洲头起 , 下游至潜洲尾 , 总面积74.21平方公里 , 其中核心区位于秦淮新河口至建邺区江心洲尾北岸的长江大胜关水道(即江心洲夹江) , 面积4.03平方公里 。 主要保护对象为长吻鮠、铜鱼 , 其它保护物种包括中华鲟、胭脂鱼、中华绒螯蟹、刀鲚、暗纹东方鲀、江黄颡、长鱯等 。
该案的成功侦破 , 有力震慑了长江南京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活动 , 为深入推进长江禁渔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 目前 ,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没收渔具 , 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 , 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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