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 为正当防卫提供新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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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 为正当防卫提供新范例

  3月3日,河北保定市检察院发布通报,认定保定市涞源县发生的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反被杀一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二人不起诉。也就是说,此前曾引发热议的涞源“男子告白无果入室行凶被反杀”案,最终以女孩一家三口均不被起诉收场。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保定检察机关,对公众关注度极高的防卫性质案件,作出正当防卫认定和相应的无罪不起诉决定,无疑慰藉人心。对公民和司法机关如何区别正当防卫和无过当防卫,也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出现了有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案件,即使防卫因素明显,也不敢大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来保护防卫人,而是经常以防卫过当或者防卫不适时对防卫人作有罪处理,这样一来,就像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正当防卫制度几成“僵尸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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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 为正当防卫提供新范例

▲河北保定市检察院通报 截图

  近两年来,山东“辱母案”和昆山“反杀案”,使得正当防卫制度有所激活,但由于此前惯性太大,各地司法机关适用正当防卫依然不够大胆,加上正当防卫法条过于简略,存在误读误解,保定的这起案件在前一阶段作了有罪认定和处理,即是例证。

  事实上,《刑法》第20条用3款分别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作出了规定。第1款从防卫目的(为了保护法益)、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的限定上,为正当防卫下了定义。这些条件都符合,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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