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子回单位后被换岗降薪 劳动部门帮维权
据《劳动报》报道 , 不少女性因为怀孕、生育这些原因不得不面对就业过程中的种种烦扰 。 采访人员从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到 , 其近期处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 当事人李女士怀孕生子后回到单位 , 不仅原有的岗位没有了 , 原有的工资待遇也降低了 , 其无奈向政府部门发出了求助 。
生完孩子回归岗位被换
日前 , 嘉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了来自李女士的投诉 , 反映某实业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 。 接到投诉后 , 嘉定大队立即派员前去处理 。 经了解 , 李女士在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 , 原工资为每月7500元 。 2018年8月 , 李女士因怀孕生子 , 向公司请了产假 。 产假期满后 , 李女士回到单位 , 发现原工作岗位已被公司招聘新员工顶替 。 公司要求李女士到车间从事一些辅助工作 , 同时 , 将她的工资降低为每月4000元 。 为此 , 李女士要求单位恢复其工作岗位 , 并按照原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经调查了解 , 该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财务 , 工资为每月7500元 。 公司方面表示 , 由于生产需要 , 在李女士请产假后 , 公司已安排员工顶替其工作 , 无法再为其提供原工作岗位 , 因此 , 只能安排其到车间从事辅助工作 。 由于车间辅助人员工资标准就是4000元 , 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 , 公司只愿意为其提供每月4000元的工资 。
“调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这样的“调岗”行为是否可行呢?对此 , 嘉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三科科长罗春初明确表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 ”
据罗春初介绍 , 公司方面在李女士产假后未与其协商 , 就自行调整了李女士的工作岗位 , 并降低了工资水平 , 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 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工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 辞退女职工 ,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但是 , 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该实业有限公司在李女士生育后 , 擅自降低其工资待遇 , 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 同时 , 由于降低工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 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因此 , 李女士有权要求该公司补发工资差额 。
监察大队帮助成功维权
罗春初告诉采访人员 , 诸如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 “作为经营主体 ,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 , 都是因事设岗 , 一个萝卜一个坑 。 ”他直言 , 工产假期间 , 企业原有工作岗位必须要有人填补 , 因此 , 在女职工生育回归工作后 , 原有的工作岗位可能就不存在了 , 原有的工资水平可能就无法保证了 , 由此造成了生育后女性回归工作岗位的重重困难 。
那么 , 中小企业在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正确处理呢?据介绍 , 如因情势变更 , 企业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 变更劳动合同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该实业有限公司在李女士产假后 , 如确实无法再提供原有工作岗位 , 应当与李女士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 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 方可变更工作岗位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政府职能机构 , 同时 , 又是职工维权部门 , 理应在用工方和受雇者之间搭建良好的协商平台 。 最终 , 经监察员法律宣传后 , 企业认识到了其行为违法 , 同意按照原工资水平补发克扣的工资 , 并在与李女士协商后 , 重新确定了新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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