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应建立教育类广告管理专门性法律、法规、细则( 二 )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教育类广告管理不够重视 , 各地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 行使对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权 。 但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广告监管的重点领域放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医疗服务上 , 对教育类广告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寒暑假期间对教育培训类广告的专项整治活动 , 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教育类广告活动进行常态化管理 。

三是教育类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 , 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对教育类广告的具体内容并不进行严格审查 , “以罚代管”的方式难以从根源上肃清教育类广告无孔不入的乱象 。 很多培训机构为了谋利进行虚假宣传 , 导致社会不满情绪不断上升 。

为此 , 民进中央建议:一是建立切实可行的针对教育类广告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细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 , 参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 , 在充分考虑教育特殊性的前提下 , 制定教育类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 , 将教育类广告管理规范化、具体化、科学化 , 使教育类广告更加有法可依 , 有章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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