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税 明确适用方式( 三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 , 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 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 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 , 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 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 , 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 , 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

《公告》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 , 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 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 , 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 , 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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