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护士类App不合规两大安全问题最受关注( 三 )

  按照《试点方案》,“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

  试点方案发布后,网约护士类App是否符合要求?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试点方案明确对服务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定,即服务主体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而且需要经过试点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试点许可才能经营 。

  “这也意味着由社会力量推动的网约护士类App并不符合方案的服务主体要求 。 ”邓勇介绍说,尽管方案允许试点医疗机构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但如果网约护士类App并没有与相关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或者没有获得相关资质就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实质上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将可能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今后将不应再提供网约护士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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