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委会把广州长隆告了:不应对未成年人“论身高卖票”( 二 )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 , 依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旅游法、价格法等法律的规定 , 所有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中有权平等享受票价优惠 , 不应受身高影响 。 若部分游乐场、公园等场所以格式条款、单方规定的形式 , 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享受票价优惠 , 等于变相“惩罚高个子” , 对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不公平 , 侵犯了这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广东省消委会于2018年9月30日约谈了长隆集团 , 提出了以年龄作为优惠标准的要求 。 但长隆集团以法律法规不明确及国内同行业惯常做法为由 , 坚持以身高作为优惠标准 。 广东省消委会决定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广东省消委会表示 , 该案虽然以广州长隆集团作为诉讼对象 , 但出发点是推动长期普遍存在的侵害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规惯例得到纠正整改 , 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 促进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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