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到了送大礼!退役军人都有份( 九 )

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 在3年(36个月 , 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其具体标准如下: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 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 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 , 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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